水電工、鋼筋工、切割工等崗位需頻繁使用角磨機、切割機等工具,作業中產生的高速飛濺鐵屑、砂輪碎片極易造成眼部傷害。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常以“未佩戴防護面罩”、“個人操作不當”為由,將責任完全推給勞動者,試圖規避工傷賠償責任。
一、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 案情簡述:在廣東龍華區某住宅項目工地做水電工的秦師傅(化名),負責現場管道開槽和鋼筋切割作業。某日,他在使用角磨機切割鋼筋時,一片高速飛濺的鐵屑擊中左眼,當場血流不止。送醫后診斷為左眼角膜穿通傷、外傷性白內障,經多次手術仍未能保住視力,最終左眼失明。工地總包單位表示:“公司配發了防護面罩,你自己不戴,違規操作導致受傷,責任自負。出于人道主義,可以給5000元補償。”
· 維權難點:1) 過錯歸責爭議:單位以“個人違規”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責任;2) 證據即時性弱:事發時是否佩戴護目鏡,雙方各執一詞,無第三方證據;3) 傷情嚴重:單眼失明構成重大傷殘,影響終身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
· 澤良介入:在秦師傅自行協商無果、公司態度強硬時,澤良工傷律師團隊介入。我們核心任務是破除“個人過錯免責”的錯誤觀念,鎖定工傷認定。
二、制勝策略專業解析
· 策略一:證據矩陣構建——還原事故經過,固定工作關聯。我們指導秦師傅收集以下證據:①工友證言:現場其他工人證明事發時秦師傅正在進行切割作業,鐵屑飛濺是常見現象;②現場照片:事故后拍攝的切割機、鋼筋及血跡位置;③醫療記錄:詳細記載“切割作業時鐵屑入眼”的致傷原因;④購買記錄:如有,提供公司發放護目鏡的記錄,證明單位知曉崗位風險;⑤報警記錄:事發后是否報警,固定事故基本事實。
· 策略二:程序精準駕馭——援引“無過錯補償原則”破局。我們向廣東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針對公司“個人違規”的抗辯,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指出:只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才不得認定工傷。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一般過失(包括未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并不構成阻卻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補償原則”,即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即使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也應認定為工傷。同時,我們指出,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有效的防護措施,并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不能將管理不到位的責任轉嫁給勞動者。
· 策略三:賠償方案重塑——計算單眼失明的完整待遇。人社局采納我方意見,認定秦師傅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左眼盲目5級,評定為七級傷殘。我們計算的賠償項目包括:①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其日薪350元折算月工資,計算4個月;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個月本人工資;③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廣東省標準(七級傷殘為6個月+25個月=31個月本人工資),結合其年齡(45歲)計算;④后續醫療費:外傷性白內障可能需后續手術,主張專項醫療儲備;⑤殘疾輔助器具費:如需配置眼鏡或義眼,一并列入;⑥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單位惡意推諉,額外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總計獲賠約45萬元。
澤良工傷律師在廣東地區代理的建筑工地“個人過錯”爭議案件中,成功駁斥單位抗辯、認定工傷,確保受傷工友依法獲得全額賠償。
在廣東建筑工地從事切割、打磨等高風險作業,即使公司說“你沒戴護目鏡自己負責”,法律依然為您撐腰。澤良工傷律師提供免費的廣東工傷案件責任分析,我們精通“無過錯補償原則”的適用規則,能為您擊破用人單位的各種推諉借口。澤良工傷律師,深耕廣東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每一位建筑工人的勞動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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