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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備案管理的通知》(環大氣〔2026〕8號),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進一步強化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以下簡稱管控物質)全鏈條監管,對不同主體提出如下要求:
生產單位:配額許可管理
生產(含副產)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質的單位、生產原料用途管控物質并對外銷售的單位,實施生產配額許可管理。
受控用途是指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質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領域如實驗室分析、檢驗檢疫(甲基溴)、加工助劑(四氯化碳)等用途被允許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為原輔材料并通過化學反應最終轉化為其他化學品的用途。
生產單位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向生態環境部申請下一年度生產配額,并按額度生產。
銷售單位:備案管理
管控物質(包括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混合制冷劑等)銷售單位,實施備案管理。生產單位銷售自產的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無需進行銷售備案。
銷售單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非首次申請應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進行。
組合聚醚銷售單位應在其產品上標明涉及的管控物質品種、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等信息,并保證在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清晰可讀。
注意:銷售單位只能向已取得生產配額的生產單位和已備案的銷售單位購買管控物質,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額或已備案的銷售、使用和維修單位銷售管控物質,不得向個人銷售管控物質。銷售單位售賣管控物質時需核實購買單位是否在國家系統中備案,禁止對個人或未備案的單位售賣管控物質。違者將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理。
使用單位: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對以下單位實施配額許可管理:1.含氫氯氟烴(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噸(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線年(2009-2010年)使用記錄的單位;2.四氯化碳(CTC)實驗室分析試劑提純單位;3.CTC加工助劑使用單位。
對以下使用單位實施備案管理:1.管控物質原料用途使用單位;2.使用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調設備或制冷空調系統的制造、建設或安裝服務單位(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除外);3.使用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噴涂施工)企業;4.使用管控物質的滅火系統產品制造單位;5.管控物質溶劑(除塵劑)復配單位;6.管控物質實驗室分析試劑(不包括CTC)和電子特氣提純單位;7.使用甲基溴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8.其他不需要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管控物質受控用途使用單位。
無需備案的單位:使用含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復配后溶劑(除塵劑)、已提純實驗室分析試劑和電子特氣的單位。
使用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從事泡沫噴涂施工,或制冷空調設備、制冷空調系統的建設或安裝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品種、用量、上游生產或銷售單位等信息。
使用單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非首次申請應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進行。
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
銷毀單位:備案管理
從事含管控物質的制冷空調設備、制冷空調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等維修、報廢處理,以及管控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備案管理。
維修、報廢處理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備案。
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相關信息。不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應及時注銷。
資料保存和數據報送
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加強管控物質管理,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申請配額或備案并查詢相關信息,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
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管控物質數據。
點擊文末左下角“閱讀原文”,查看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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