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臨汾市翼城縣計生委干部馬朝暉在位于翼城縣北關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殺害,身中49刀。 經過長達3年的偵查和8年的審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慧和李文浩死緩、以包庇罪判處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檢以原裁判“確有錯誤”為由建議最高法重新審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對“紫藤巷兇殺案”進行了重新開庭審理,包括本人在內的全體律師均為各自當事人作了徹底的無罪辯護。現將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辯護詞作簡化處理后,分別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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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場未提取到董昀的指紋、DNA,也未找到作案工具、董昀換下的鞋子以及馬朝暉家失竊的首飾
1.案發現場未提取到董昀的任何指紋、DNA,也未提取到李文浩的任何指紋、DNA。李文浩歷次庭審均始終供述其案發當晚根本沒有到達過案發現場,更別提在案發現場故意殺人。
2.作案的刀具始終未能找到。關于作案刀具的去向,李文浩、李慧和董昀的偵查供述存在極大的矛盾,且上述有罪供述始終都未得到實物佐證。此次再審期間,上述有罪供述均已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雖然董昀供述過刀具的去向并帶領偵查人員去現場進行搜查,但始終未能找到。唯一合理的解釋是,人不是李慧李文浩殺的,刀不是董昀帶走掩棄的。面對尸體,可以編造如何殺人;但刀不是自己扔的,無論如何也無法在一個編造的地點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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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竊的首飾始終未能找到。李文浩、李慧和董昀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供述了殺人和破壞現場的經過,沒有理由還要執意隱瞞馬朝暉家中首飾的去向。承認殺人,卻不承認首飾去向不合常理。唯一合理的解釋是,首飾不是三人拿走的,所以確實不知道其去向,進而無法在一個編造的地點找到。
4.董昀“換過的鞋子”始終未能找到。董昀歷次庭審均稱案發當晚其僅去過案發現場一次。董昀到達案發現場時穿著的是夢特嬌皮鞋,該鞋印已被公安機關提取和確認。但終審裁定認定:董昀接李慧電話,兩次到達案發現場。第一次到達案發現場后,指揮李慧李文浩偽造搶劫殺人現場,拿走屋內的全部貴重物品。董昀離開后換了一雙鞋子,再第二次到達案發現場。問題是,董昀換下的這雙鞋子始終未能找到。且該雙鞋子沾滿鮮血,但案發現場、董昀的車子以及董昀供述的各處行蹤均未發現該雙鞋子留下的血痕及印跡。唯一合理的解釋便是,董昀案發當晚僅到過案發現場一次,根本不存在中途換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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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再審期間貴院調取到了可證明董昀無罪的鐵證——案發前后的基站通話記錄
通話記錄是客觀證據,一旦有過通話,該記錄任何人都無法刪除。重大命案發生后,調取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乃是常規偵查操作。董昀在多次庭審中均供述,早在2003年案發不久,兩名偵查人員就跟其當面核對過其案發前后的通話記錄。令人困惑的是,公安機關并未將董昀的通話記錄歸入偵查卷宗。即便從一審到二審到再審,董昀及其辯護律師都反復申請調取,但案發當晚董昀的通話記錄卻始終未能到案。
根據山西高院的終審裁定,董昀兩次到達現場都是李慧電話通知的。如果該認定事實屬實,那么案發當晚董昀應當有兩通來自李慧的呼叫記錄。反之,如果缺乏這樣的通話記錄,那么終審裁定認定的事實就是不成立的。本次再審審理期間,山西省檢察院在公安機關的內卷中發現了一份打印版基站通話記錄和一份手寫版通話記錄。山西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表示,對該兩份通話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不予確認,交由法院進行認定。但本律師認為該通話記錄乃是董昀沒有實施包庇犯罪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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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話記錄是客觀證據,即便可以人為修改電子版,但紙質版卻沒有任何修改痕跡。且修改電子版通話記錄沒有意義,因為隨時可以再向移動公司或電信公司調取完整版。
2.檢方關于通話記錄可能被人為修改的懷疑,僅止于懷疑,并未提供任何證據或線索,更未指向何人有何動機甘冒如此巨大的風險去篡改證據。特別是這樣的篡改很容易暴露。
3.該兩份通話記錄沒有歸入偵查卷宗,沒有移送檢察機關,而是歸入了公安機關內卷,使得這兩份證據沒有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董昀及其辯護人歷次庭審都申請調取當晚的通話記錄,有關部門能夠調取卻始終不予調取。到底是誰在心虛,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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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寫版通話記錄系何人手寫雖不明確,但肯定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不確定手寫版通話記錄系根據什么形成的情況下,其和打印版通話記錄應當視為兩份獨立的書證,而不應當簡單的將手寫版視為來自于打印版。經過比對發現,手寫版通話記錄和打印版能夠相互印證,互相證明。
5.該兩份基站通話記錄涉及董昀的部分,跟董昀歷次庭審供述和上訴材料所反映的當天行蹤能夠相互印證。
(1)董昀稱:當晚大約六點跟衛某一起吃晚飯,隨后去足生堂做足浴,中途衛某叫來丁某。做足浴過程中,董昀手機致電李慧稱可以開家足浴店。通話記錄顯示,董昀于案發當晚18:55:33曾手機致電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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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昀稱:洗完腳大約21點,衛某把董昀送到自家樓下,過了一會兒董昀接到宋某電話讓其去太陽磁場酒吧喝酒。通話記錄顯示,宋某于案發當晚21:37:34曾呼叫董昀。
(3)董昀稱:其到達太陽磁場酒吧時趙某在現場。通話記錄顯示,案發當晚21:40衛某跟趙某有過通話記錄。
(4)董昀稱:到太陽磁場酒吧大約一個小時后,宋某接到岳母的電話,要其去派出所幫鄰居說情。宋某遂邀約董昀一起離開,董昀先開車回家,然后跟其一起去派出所。通話記錄顯示,案發當晚22:20:21宋某岳母通過固話呼叫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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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昀稱:其案發當晚10點半左右將車開回家,后躺在床上看電視等待宋某電話。結果未等到宋某電話,卻在回家大約一小時后接到李慧電話。通話記錄顯示,董昀23:57接到李慧用家里座機撥打的電話。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通話記錄是本次再審期間由山西高院交給律師查閱的。董昀事先根本不掌握這份基站通話記錄。董昀的穩定供述和該通話記錄的關系才是先供后證的關系。這不僅證實了通話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而且證實了董昀歷次庭審供述的真實性。
6.該兩份基站通話記錄跟全案證據體系在宏觀上具有極強的符合性和印證性,能夠有效解釋本案的諸多疑點。那便是,董昀案發當晚只到過案發現場一次,且到達案發現場時已是凌晨,彼時案發現場已經被他人破壞和清理過了。這份證據是董昀無罪的鐵證。董昀不應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式的無罪,而應當是有客觀證據證明董昀沒有作案的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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