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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持和增強法學會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進一步加強法學會會員發展、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學會建設的意見》《中國法學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全國各級法學會發展的個人會員均為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全國各級法學會發展的團體會員為同級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三條 中國法學會指導全國法學會的會員工作。全國各級法學會按照管轄范圍負責會員的發展、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堅持鞏固和發展并重、管理與服務并舉,不斷提升會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完善會員管理制度,創新會員服務方式,建好建強“會員之家”。
第五條 法學會會員的權利、義務,依據《中國法學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章 會員條件
第六條 發展個人會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凡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的我國法學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可提出入會申請。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黨的意志和主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站穩人民立場,厚植為民情懷,走好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
(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五)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堅決反對和抵制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旗幟鮮明反對錯誤觀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六)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投身法學研究、法學交流、法治宣傳和法治實踐等工作,為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七)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治實踐經驗,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國法學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從事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和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紀檢監察、法律服務等實務工作的人士。
第七條 發展團體會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凡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的我國法學法律團體、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可提出入會申請。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黨的意志和主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五)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堅決反對和抵制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旗幟鮮明反對錯誤觀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六)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組織參加法學研究、法學交流、法治宣傳和法治實踐等工作,為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七)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八)具有一定法學研究基礎、法治實踐經驗的我國各類法學法律相關單位或部門,包括但不限于法學教育科研、法律社團、法律服務、企業法務等單位或部門。
第三章 會員發展
第八條 會員發展堅持“屬地為主、合理劃分”的原則。中國法學會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管理的金融機構、企業、高校,中國人民解放軍駐京機關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京機關等單位的會員發展和審批工作。省級、副省級城市、地市級法學會參照執行。縣(市、區)法學會負責本地區其他單位的會員發展和審批工作。特殊情況的,可由中國法學會直接審批。
第九條 各級法學會應當及時受理入會申請,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確保會員發展質量。會員發展工作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單位(部門),通過各級法學會官網登錄中國法學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提出網上或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法學會批準,即成為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或同級法學會團體會員。審核結果通過中國法學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不重復申請。團體會員中符合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個人會員相關規定申請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證件編號采用字母、行政區劃代碼和編號的方式,由中國法學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會員電子證件可在中國法學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下載。電子證件與紙質證件具有同等效力,本辦法生效前已發放的會員證件繼續有效。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十三條 法學會會員管理堅持“誰發展、誰管理”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會員資格隨其人事關系(辦公場所)所在地變動而變動,實行一次入會、動態接轉。會員提出接轉申請的,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四條 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和指導,強化政治引領,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主導權。嚴守保密紀律,強化規矩意識,規范以法學會會員身份參加活動、發表觀點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會員信息管理機制,完善會員信息錄入、檔案建立、管理及移交、信息安全保護等措施。
第十六條 加強會員數據庫建設,按需設置專業領域專家庫,為法學研究、法治實踐等工作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會員聯絡員制度,在個人會員相對集中的單位和團體會員中設立聯絡組或聯絡員,加強與會員的聯系。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會員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上級法學會報告會員發展、服務和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由,會員自愿退會時,通過中國法學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所在地法學會應當準予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經所在地法學會審核,撤銷其會員資格。特殊情況的,由中國法學會直接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五章 會員服務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會員認真學習研究、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第二十二條 組織會員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法學研究、法學交流、法治宣傳和法治實踐,將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在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中擔當盡責。
第二十三條 組織會員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推進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創新,不斷發展完善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第二十四條 組織會員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的咨詢、論證、草擬、修改等工作。參與立法、執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等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組織會員參與“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法治宣講、“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層行”等活動,參與對外法學交流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通過課題研究、學術研討、評獎評優、人才舉薦等為會員參與法治中國建設、成長成才搭建平臺、創造條件、拓寬渠道。
第二十七條 組織會員參與法學會基層服務站點和法學專家咨詢工作,助力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信訪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利用法學會的報刊、圖書和新媒體等,為會員提供與法學會相關的信息材料。通過微信、短信、網站等與會員保持密切聯系。
第二十九條 組織會員培訓,召開會員代表座談會,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強化會員的組織意識、身份意識,根據管理權限,向個人會員發放會徽,向團體會員頒發標牌,會徽、標牌樣式由中國法學會統一規范。
第六章 會費收繳、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嚴格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相關規定收繳會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財政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遵循“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依法依規使用會費,確保專款專用、公開透明。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法學會會長會議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國法學會會長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中國法學會會員管理辦法》(會字〔2020〕4號)同時廢止。
來 源 :中國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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