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姓名寫入公司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需多少股東同意才有效(附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實踐中,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了牢牢把控住法定代表人的職位,直接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記載于公司章程。這樣,變更法定代表人就變更了章程,自然也就需要三分之二才能通過。但是,這一招真的有效么?為了避免融資股權被稀釋后法定代表人的職位落入他人之手,希望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才能實現,正確的招數是什么?本文將揭曉答案。
章程文本研究
1.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XXX擔任,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修改公司章程方可進行。
2.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董事長由公司所有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
公司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2024年7月1日實施)
第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六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律師專業點評
僅將法定代表人姓名寫在公司章程上,并不能達到變更法定代表人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的效果
從立法本意來說,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項雖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體現出的僅是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實質。公司內部治理中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從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則出發,倘若對于公司章程制訂時記載的諸多事項的修改、變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反而是大股東權利被小股東限制,若無特別約定,有悖確立的資本多數決原則。
公司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第一、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爭奪公司控制權的關鍵性職位、是公司控制權戰爭中關鍵性陣地和必爭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在合同上簽字,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上蓋章,這份合同對公司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外的效力就相當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東應委派己方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可輕易將該職位拱手送人。
第二、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大股東往往需要融資,導致股權被稀釋。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的職位落入他人之手,應提高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表決權的比例。
第三、僅僅在公司章程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寫進去是不夠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白紙黑字地寫在公司章程里,日后更換法定代表人也不構成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表決權無需經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只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的同意”才能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效果。
裁判規則:即便法定代表人姓名記載于公司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也無需經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豪駿貿易有限公司、張東升與烏魯木齊市祥平實業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祥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4)新民再終字第1號]認為:根據再審中訴辯雙方意見,雙方目前爭議的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法律適用問題。房地產公司2009年9月9日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一致。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于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的決議,并無明確規定,而房地產公司的章程對此也未作出特別約定。
從立法本意來說,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項雖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體現出的僅是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實質,且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機關基于行政管理目的決定的,而公司內部治理中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決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此外,從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則出發,倘若對于公司章程制訂時記載的諸多事項的修改、變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反而是大股東權利被小股東限制,若無特別約定,是有悖確立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若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那么張東升、豪駿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遠無法更換法定代表人,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所形成的決議,理應得到尊重。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只要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違反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即可多數決。張東升及豪駿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通過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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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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