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根據工作需要,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15個副省級市甚至還有大量的地級市都在北京設有“駐京辦事處”(機構性質一般為事業單位)。長期以來,各地駐京辦事處在加強首都同各地區間交流協作、服務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處置突發事件、維護首都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曾經有一段時期也存在過駐京辦事機構設置過多過濫的情況。所以,早在2010年1月19日的時候,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8號),對駐京辦事機構進行了系統的清理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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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意見》要求,除“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北京辦事處,經濟特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予以保留外,對于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但已經設立的地級市、地區、盟、州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可予保留;至于縣、縣級市、旗、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全部撤銷。
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
此外,《意見》進一步強調,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派出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駐京辦事機構監管的主體責任,嚴格駐京辦事機構設置,健全監管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每年對駐京辦事機構進行審計。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國管局”(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要做好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有關管理和協調工作,擬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如此一來,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就承擔起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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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更好地承接實施相關職能,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專門設立了“駐京辦事處與綜合管理司”這一副司局級的職能機構。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駐京辦事處與綜合管理司內設有“一處、二處(黨委辦公室)、三處(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事務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三個正處級部門,其中一處主要負責綜合業務(編制4名,設處長1名、副處長1名)、二處主要負責駐京辦事處管理工作(編制8名,設處長1名、副處長2名)、三處主要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事務管理協調工作(編制9名,設處長1名、副處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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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職責方面,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駐京辦事處與綜合管理司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承擔駐京辦事處的黨團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和環境綜合整治、衛生健康和愛國衛生運動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事務管理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工作;以及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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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額外介紹一下“三處(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事務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情況:此前,根據中央統一部署,整合“一組六委”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職責,即將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中央國家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交通安全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合并,組建成立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事務管理協調工作小組(保留“中央國家機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牌子),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駐京辦事處與綜合管理司三處承擔,三處同時加掛“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事務管理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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