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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有人勸我,不應將烏克蘭和中東的局勢相提并論,我卻仍想嘗試一番。因為即便二者存在諸多差異,我依然看到了不容置疑的相似之處,接下來我將對此作出闡釋。
有一個說法叫 “卡羅琳號事件”,也被稱作 “卡羅琳號檢驗標準”,我來解釋一下其含義。1837 年,美英兩國在邊境爆發外交沖突,彼時英國一方的代表是 “英屬北美”—— 這是 1783 年美國獨立后至 1867 年間英國的屬地。
1837 至 1838 年加拿大反英起義的參與者,得到了在形式上保持中立的南部鄰國(美國)的道義與物質支持。1837 年 12 月,加拿大獨立支持者收到了由 “卡羅琳號” 雙桅船運送的武器。這艘船懸掛美國國旗,停靠在尼亞加拉界河中央歸屬美國的一座小島。英軍越過美國邊境,奪取了該船,將其點燃后任由船只漂向尼亞加拉大瀑布。
英國殖民當局將此番行為,辯解為面對多次明顯蓄謀的新武裝襲擊時,行使固有的自衛權。而美國國務卿丹尼爾?韋伯斯特為辯解美方為 “卡羅琳號” 運送武器的行為,向英國駐美公使阿什伯頓勛爵發出了一份特別照會。韋伯斯特坦誠承認船上美國人的過錯,并提出了先發制人自衛的判定標準:行使這一權利的必要性,必須是 “刻不容緩、勢不可擋的,既沒有選擇手段的余地,也沒有深思熟慮的時間”。
這一原則至今仍被國際法沿用,作為判斷使用武力合法性的依據。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相關表述,其中包括:先發制人行動必須與所面臨的威脅相稱;武力行動實施前,必須先進行堅持不懈的和平解決嘗試,直至確認和平手段完全無效。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判決中曾提及 “卡羅琳號事件”,該法庭認為,律師們援引韋伯斯特照會中的表述,為德國入侵挪威的行為辯護,其論據并不具有說服力。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觀點則截然相反,該法庭認定荷蘭對日本發動先發制人宣戰的行為合法,盡管這一判決中并未直接提及 “卡羅琳號” 的名字。
在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卡羅琳號事件的過程中,形成了若干自衛判定準則,其中必要性原則與相稱性原則被國際社會認可,成為研究單方面武力先發制人行為合法性時的重要考量依據。聯合國國際法院曾在多個案件的判決中援引這兩大原則,其中包括 1986 年的 “尼加拉瓜訴美國案”、2003 年的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訴美國案”。
但近年來,更確切地說是進入 21 世紀后,這一原本鮮為人知的術語被廣泛使用,也由此引發了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該如何劃分先發制人打擊(對即將發生的襲擊發起反擊)與預防性戰爭(為消除未來潛在威脅而發動戰爭)這兩個概念的界限?理論上,前者可歸為自衛行為,而在國際法中,后者幾乎一律被認定為侵略行為。但這只是法律實踐中的界定,在公共輿論話語中,這兩個概念早已被混為一談,不僅記者如此,更重要的是,政客們也在混淆二者的含義。比如,若某個國家擁有一項被認為具有潛在危險性的計劃,能否將其稱作即將發生的威脅?從法律層面來說,答案是否定的;但從政治層面來講,答案卻是肯定的。如今,任何軍事行動都能被貼上 “先發制人” 的標簽。
這一點,正是 2022 年 2 月俄羅斯的立場,與 2026 年 3 月以色列(而非美國)的立場的相似之處。那么這兩起事件,究竟屬于先發制人打擊,還是預防性戰爭?仔細分析當時的情況可以發現,前者的背景是:2 月 16 日,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和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邊境爆發激烈戰斗;2 月 17 日起,烏克蘭武裝部隊開始向前推進。當時諸多西方媒體報道稱,2 月 16 日起,約 12 萬名烏克蘭軍人與至多 4.5 萬名頓巴斯共和國民兵部隊陷入激烈交戰。
也就是說,俄羅斯的行動屬于先發制人打擊,是對即將發生的襲擊發起的反擊。而 3 月 1 日美以對伊朗的進攻,更傾向于預防性戰爭,是為消除未來潛在威脅而發動的戰爭。
前者從政治和軍事層面來看,對俄羅斯而言都是完全正當的;而后者對以色列來說,僅具備政治層面的合理性。因為伊朗彼時并不擁有核武器,當時對以色列構成軍事威脅的,僅有其代理人組織真主黨、哈馬斯以及胡塞武裝。
因此,我將判斷這兩起軍事行動的理由是否充分的權利,留給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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