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清理
業主堆放在樓道里的雜物
是否需要賠償?
如果物業公司
履行了法定的告知和警示義務
并按照合理的程序進行清理
屬于合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無需對雜物本身的價值進行賠償
如果程序違法或操作不當
則可能構成侵權
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王大爺住在南開區某小區,為了擴充家中空間,將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樓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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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清理小區樓道堆物屬于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事項。物業公司根據小區管理規約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小區各樓棟統一張貼了《關于全面清理樓道雜物的通知》,明確要求所有業主限期自行清理。
同時,為加強提醒,物業工作人員還通過微信私信方式,單獨向該業主發送了清理通知。
清理期限屆滿后,物業人員上門作業,敲門無應答后,將堆放在樓道的家具作為雜物清理。
業主事后認為物業擅自處理其財產,侵犯其權益,遂訴至南開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大爺將拆卸后的家具堆放至公共樓道內,其行為是私自對業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業主的合法權益,并且其堆放的物品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清理小區樓道堆物屬于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事項。物業公司事先在樓棟等地張貼了關于清理樓道雜物的通知,同時,物業工作人員還通過微信私信的方式單獨向王大爺發送了清理通知。王大爺在期限屆滿后并未按通知清理處置。
物業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義務,程序正當、方式合理,其清理行為屬于履行物業服務職責、維護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不構成侵權。原告將家具堆放于公共樓道,本身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且長期置于公共區域難以認定其具有妥善保管之意。法院結合生活常識認定,原告所稱的"財產損失"缺乏有效證據支持。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有權也有責清理樓道雜物。是否需要賠償,取決于其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合程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本案爭議的實質
是個人便利與公共安全之間的界限問題
樓道不屬于任何業主的私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的權利,但不得損害他人權益。堆放物品即使整齊,仍會占用應急空間,增加安全隱患。
程序正當是物業履職的關鍵。本案中,物業公司通過"小區公告+個別提醒"的雙重告知方式,既體現了管理的規范性,也彰顯了對業主知情權的尊重。這種嚴謹的程序履行,是法院認定其履職正當的重要依據。
對于物業公司而言,嚴格遵循規范流程操作,既是對業主財產的尊重,也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對于業主而言,理解并配合物業的合法管理,共同維護“生命通道”的暢通,是每位住戶應盡的義務。
來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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