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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先說。
今天,2026年3月8日(周日)上午9時,我將在濰坊與部分喜歡行政法的律師同行交流《行政法律師業務的思索與實踐》。
歡迎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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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軍非法經營案系河南浚縣煙草局發現,移送公安機關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認定:2017年6月14日,劉某軍在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外地購進、運輸價值21.4萬余元卷煙準備自行銷售以謀取差價利潤,被浚縣煙草局當場查獲。
2018年1月25日,該案被移送至浚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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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標準的刑事犯罪案件。
但最終解決路徑,我們發現竟然是通過行政許可法。
劉某軍從2013年12月開始在本村開了一家煙酒百貨小超市,由于較長時間未在浚縣煙草局進貨銷售卷煙,該局懷疑其為謀取較大利潤,可能存在超范圍超地域經營行為,為堵塞監管漏洞,于2016年8月9日注銷了其經營許可,而證件并未予以收回。
煙草局注銷的依據是“依利害關系人歇業申請”,但并未有相關申請手續,違反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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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劉某軍時,其供述和持有的許可證原件讓檢察官感到蹊蹺。
“我有證,但聽說被煙草專賣局注銷了,我認為他們的行為不合法,但因為他們沒有收回我的證,我也不想和他們打官司,就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看到,這是標準的一起注銷行政許可的的行政案件。當事人手中持有證件,但行政機關注銷了,當事人懶得找官司。
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也供述說沒有煙草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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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由于注銷程序違法,導致撤證行為無效。
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劉某軍持證經營,其超地域經營屬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安機關也認可檢察院的意見,但對結案方式表示為難:如果煙草局對撤證決定不予以糾正,不撤回要求追究劉某軍刑事犯罪的移送函,案件就無法作撤案處理。撤不了又訴不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均無法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作出及時公正處理,極易形成久拖不決的積案。
2018年3月,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被擱置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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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檢察聯絡員組成的聽證小組經過評議,提出了由煙草局主動糾錯、檢察機關對該案違法證據予以排除作出不予起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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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正是因為行政許可注銷的違法無效,最終檢察機關認定了刑事無罪。
這再次說明行政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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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觀點,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分法從這些年看已經形成了嚴重的問題:
重刑主義突出、行政法定犯增多、民事、行政訴訟程序虛置。
這都是些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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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這就是我今天交流的主要觀點。
2026年3月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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