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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的
《關于2025年漁政執法案卷
評議情況的通報》中,
公布了2025年全國漁政執法質量較高案卷名單。
由宣恩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承辦的
“肖某某未取得特許獵捕證
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案卷,
憑借規范的執法程序和扎實的證據鏈條,
從全國眾多參評案卷中脫穎而出,
成功入選“全國質量較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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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當事人:
肖某某。
違法行為: 2022年11月1日,當事人在宣恩縣某水域,為食用目的,使用含有“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毒藥布條插入河邊洞穴進行毒魚,導致野生大鯢(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級)1只死亡,另捕獲小雜魚0.5千克。
案件經過:
2022年11月1日,群眾舉報發現大量死魚,執法人員介入調查。
經視頻監控、現場勘驗、證人指認等,鎖定當事人。
當事人供認違法行為,主動上交漁獲物和毒藥工具。
經鑒定,1只大鯢體內檢出農藥成分,確認為毒死。
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鑒于當事人自愿購買66只大鯢投放修復生態、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且犯罪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并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與決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條,構成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該法第四十五條,應處以沒收獵獲物、工具及罰款。
考慮到當事人主動配合、生態修復、公益服務、年邁多病、家庭困難等因素,依法減輕處罰。
最終處罰如下:
沒收獵獲物大鯢1只;
沒收漁獲物0.5千克;
沒收毒藥工具1瓶;
罰款12500元(獵獲物價值一倍)。
救濟途徑:
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
此次宣恩縣不僅是
全州唯一獲此殊榮的縣市,
更實現了全縣農業執法領域國家級榮譽
“零的突破”。
同時,也標志著我縣農業執法規范化建設
邁上了新臺階,
也為全州乃至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
提供了“宣恩樣板”。
案卷質量是衡量執法辦案水平的“試金石”。
近年來,
宣恩縣始終將農業執法規范化建設
擺在突出位置,
緊扣法治政府建設要求,
全面嚴格執行農業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執法公示、
重大行政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確保每一項執法行為都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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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鍛造一支過硬的執法鐵軍,
宣恩縣農業農村局
常態化開展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定期組織案卷交叉互評,
通過“以案說法”“實戰練兵”等方式,
不斷打磨執法辦案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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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獲獎的案卷,
正是日常嚴格訓練的成果體現:
從立案查處到調查取證,
從法律適用到文書制作,
每一個環節都經得起法律的推敲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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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縣將以此次獲評國家級榮譽為契機,
認真學習借鑒各地優秀案卷的先進經驗,
持續提升行政執法文書的
規范化、標準化水平。
通過嚴格規范行政處罰程序和執法行為,
進一步提升農業執法質效,
以更有力的法治舉措護航全縣農業高質量發展,
為宣恩的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堅實的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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