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股權先被公布撤銷,五個月后再補所謂證據的嗎?你聽說過偽造國家公文竟獲勝的嗎?你聽說過一份民事判決書竟用了十八個月零十八天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9579號對王景明的股權訴訟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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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明是天津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的職工股東,但在2005年11月18日企業改制結束日,被以偽造的《(原)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剝奪了27000元股金和1.24%的股權,并被工商部門采信和公布。后王景明向法院提起股東權益訴訟,在訴訟中經過司法鑒定,作為王景明已經將股份轉出證據的《(原)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上王景明的簽名均不是王景明本人所簽,涉嫌虛假。由于該兩份文件均已被工商部門采信并對社會公布,所以涉嫌偽造國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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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明知在2005年11月18日的工商股東變更登記時,沒有任何王景明已不是寶豐風機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證據,卻以王景明已領取了退股金為由判決王景明敗訴,但其的依據卻是公司股東變更五個月后,2006年4月的一份按照公司章程分取紅利的《入股統計發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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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這是“入股發放表”而非是“退股發放表”,字意截然相反,沒有道理把入股字意改變成退股字意。而王景明的股東身份也是在2005年11月18日就已被枉法剝奪,而用五個月后分取紅利的《入股統計發放表》作為王景明已經退股的證據豈不是無中生有的強詞奪理,法官就算是不懂“入股”和“退股”的字意,難道就連是先過2005年11月,還是先過2006年4月也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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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判決王景明敗訴的該判,不僅事實不清程序錯誤,也是對偽造國家公文的枉法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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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為了袒護剝奪股權者,竟耗費了十八個月零十八天才作出判決,這是否已構成嚴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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