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晉0521破1號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山西沁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志剛、趙錦能、張鐵善、趙柯亭等申請,于2025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山西嘉沁科技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交由本院審理,本院于2026年2月6日指定山西君宜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山西嘉沁科技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于2026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地址: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白水東街皇城相府大廈19層山西君宜律師事務所;聯(lián)系電話:15535641065、13653462144)。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山西嘉沁科技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山西嘉沁科技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本院定于2026年5月22日9時在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函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函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九日
來源 | 沁水縣人民法院
編輯|晉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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