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說寵物相關法律遲早會出臺##代表說寵物已成為家庭成員# 呵呵,亂彈琴啊亂彈琴!別搞反了!立法管的是人,不是寵!加快寵物立法,這個方向從根上就錯了,我們需要的不是 “寵物保護法”,而是一部真正管住養寵人、守住公共秩序的養寵人行為管理法。
討論所謂寵物立法的問題,必須先破除一個誤區,即:寵物管理立法的本質,從來不是保護寵物,而是約束養寵人。
寵物沒有公民權,沒有行為能力,寵物的行為,都是養寵人行為的延伸,所有因寵物引發的傷人、擾民、污染環境、傳播疫病、鄰里沖突,根源都在養寵人身上。立法如果圍著寵物轉,那就是本末倒置,只有把立法的目的對準養寵人,才能從源頭解決問題。
換句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就是,法律保護的是人的安全、人的權益、公共空間的秩序,而不是給寵物賦予超越普通人的 特權。
立法應當也必須從限制與規范養寵人行為入手,而不是空談所謂寵物友好,社會對養寵行為足夠包容,但一部分養寵人實在太 “作”,遛狗不牽繩、大型犬不戴嘴套,嚇到老人孩子理直氣壯,寵物糞便不清理,樓道、草坪臭氣熏天,犬吠深夜擾民,棄養流浪貓狗,加劇城市治理負擔,甚至縱容烈性犬傷人,事后百般推諉。我們的社會不反對養寵,反對的是只享受養寵樂趣、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巨嬰式養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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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管的,就是這些突破公序良俗的自私養寵行為,更關鍵的是,立法絕不能擴大養寵人權利,反而要強化義務、收緊邊界。養寵是個人選擇,不是社會福利,是私人愛好,不是公共權利。
你養寵物,占用了公共空間、消耗了公共資源、給不養寵的多數人帶來安全與衛生負擔,給城市管理增加成本,而權利與義務必須是對等的,你享受了寵物的情感陪伴,就必須承擔更高的責任、更嚴的約束、更重的違法成本。
個人觀點,真正合理的寵物管理立法,應該寫清楚五個方面↓↓↓
一、強制登記、強制免疫,一戶一犬、禁養烈性犬,從源頭管控數量與風險;
二、出門必牽繩、必清糞、必避讓,公共場所明確禁入范圍,違者重罰;
三、寵物傷人,養寵人全責,情節嚴重追究治安甚至刑事責任;
四、嚴禁棄養,棄養視同違法;
五、所有管理成本由養寵人承擔,不占用公共財政補貼私人愛好。
立法的本質是用來定規矩、劃底線、懲惡行的,不是用來討好某一群體、制造新的社會矛盾的。
所以,大眾要清醒一點,以人為本就是人的權利要高于一切,公共秩序重于個人愛好,你喊 保護寵物的口號,本質上就是把本該約束少數人的責任,轉嫁給全社會買單。良法善治,先要管好人,再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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