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租賃、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頻發。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領駕駛證年齡,有的通過熟人租車,有的使用假證租車,汽車租賃公司為了賺錢而明知故犯、暗箱操作,放縱未成年人無證駕車上路,很容易導致危險事故的發生。
3月2日,新平縣公安局查處一起租車行向未成年人出租機動車案,租車行、租車人均被處罰。
案情 租車行將車租給未成年人
當日9時許,新平警方接到群眾舉報,新平一家租車行將機動車出租給未成年人駕駛,存在巨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接到舉報后,新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在該縣城區附近找到駕乘車輛的3名未成年人。
當民警要求3人提供相關證件時,3人均稱沒有駕駛證。經查,3人中1人14歲,另外2人15歲,都是在校學生,均未滿18歲。
當民警詢問車輛來源時,3人稱駕駛的奔馳車是從租車行租來的。隨后,民警趕赴該租車行,經進一步核實,租車行負責人刀某承認,其于3月1日將奔馳車以每日700元的價格出租給他們使用。
由于雙方均違法,新平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刀某罰款1000元、3名租車人分別罰款500元至600元的處罰。
釋法 嚴禁向未成年人租賃車輛
交通安全關系著每一名出行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申請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的年齡需在1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危險極大且違反法律規定,家長作為監護人要加強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意識培養。租車平臺、租車公司應嚴格落實租車人資質審核,杜絕管理漏洞給公民人身財產造成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情形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租車行作為從事車輛租賃的經營者,要嚴格審查承租人駕駛資格和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嚴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未取得駕駛證的人員租賃車輛。否則,將被嚴肅懲處。
記者 管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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