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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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再審事由,也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核心抓手。但實踐中,不少當事人誤以為“原審沒提交的證據就是新證據”,盲目提交后被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那么,哪些新證據才能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申請再審?
“新”是再審新證據的基礎,司法實踐中僅認可以下四類法定情形,超出范圍的“新證據”將被直接排除:
1. 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原審時客觀上不知道該證據存在,庭審結束后才知曉并收集到的證據。例如:原審時對方隱瞞的關鍵合同、銀行流水,再審前通過調查令才調取到的第三方保管證據(如金融機構留存的轉賬記錄);
2. 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取得的證據
原審時已知證據存在,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庭審結束后才獲得的證據。例如:原審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再審前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行政機關備案文件、鑒定報告原件;
3. 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形成的證據
原審庭審辯論終結后才產生的證據,且該證據無法通過另行起訴解決。例如:原審后雙方補充達成的結算協議、第三方出具的欠款確認書,或能證明原審事實錯誤的新鑒定意見;
4. 原審已提交但未被質證的證據
原審時已提交法院,但法院未組織質證、未作為定案依據的關鍵證據,有庭審筆錄、卷宗記錄佐證的,視為新證據。
實務禁忌:原審時已持有但故意隱瞞、因重大過失未提交的證據,即便原審未使用,也不構成再審新證據;僅以“律師遺漏提交”“忘了提交”為由,不能認定為“新證據”。
二、合格新證據的典型情形(司法實踐中常見)
以下四類新證據因同時滿足三大要件,被法院認定為“合格新證據”的概率極高,是再審翻盤的核心抓手:
1. 原審關鍵事實認定錯誤的直接證據
例如:原審認定“借款已還清”,新證據(銀行流水+債務人自認錄音)證明“還款系其他債務,與本案無關”;
2. 原審未采納的核心結算憑證
例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原審時對方拒絕認可的結算單,再審時提交的有對方簽字確認的原件,或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造價鑒定意見;
3. 原審時隱瞞的關鍵合同或協議
例如:買賣合同糾紛中,對方原審時隱瞞的補充協議,能證明價款結算標準錯誤,再審時通過調查令調取到的原件;
4. 能否定原審鑒定意見的新證據*
例如:原審鑒定意見因程序違法被新鑒定意見推翻,或新發現的證據能證明原審鑒定依據虛假(如偽造的檢測報告)。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新證據的提交是再審程序的核心,證據不合格將直接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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