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保定交通運輸學校一名學生的母親投書媒體,反映其孩子三個月前在學校遭受的同學多次霸凌事件,導致孩子被迫休學,而校方至今未就如何妥善解決和孩子家長達成共識。
學生家長寫的情況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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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石家莊)律師事務所董軍濤律師從學生家長處知悉此事后,提出了三點法律意見:
一、欺凌者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強制猥褻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八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學校需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施暴者不晚于2025年10月15日開始對受害者多次施暴欺凌,給受害人身體和心理造成嚴重損害,學校在管理上存在管理漏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事件中受害人未滿18周歲,至少長達四個月時間在學校多次收到欺凌,學校不知情更沒有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學校管理存在嚴重過錯。學校應當對受害人治療身體和心理疏導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家屬為帶孩子四處奔走治療所產生的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防止校園霸凌構建和諧校園將成為學校日常管理的一門長久開展課,建議學校引進專門的法律主講人到學校去開展防止校園霸凌的公開講座。
據了解,董軍濤律師目前正在代理一起校園霸凌引起的尋釁滋事罪和強制威脅罪案,和上述學生家長提供的事件類似,涉案學生也是一所職業中專高三的學生,涉案8名學生以毆打,煙頭燙生殖器,用墩布打傷受害者頭部、鐵質打火機砸傷受害者頭部、用打火機燙受害者生殖器,用筷子捅受害者屁眼,讓受害者二脫褲子,上衣擼到脖子處,對其毆打,用搓澡巾包著肥皂毆打受害人,施暴者的種種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強制猥褻罪,施暴者讓受害人手淫等積極惡毒的手段欺凌受害者。目前該案八名被告已被移交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即將開庭審理。董軍濤律師作為石家莊學院國培項目法律主講人,曾參與河北省中小學校長、書記入職培訓班講座,累計為數百名校長書記講授防止校園霸凌構建和諧校園的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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