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商務部發布2026年第11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決定將三菱造船株式會社等參與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20家日本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禁止出口經營者向上述20家實體出口兩用物項,禁止境外組織和個人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上述20家實體,正在開展的相關活動應當立即停止。特殊情況下確需出口的,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有關報道,本次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的20家日本實體主要集中于日本的軍工產業領域,其業務活動直接服務于日本軍事能力的擴張,本次管制的目的是制止日本“再軍事化”和擁核企圖。20家日本實體具體為:
1.三菱造船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Shipbuilding Co.)
2.三菱重工航空發動機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Aero Engines, Ltd.)
3.三菱重工海洋機械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ne Machinery & Equipment Co., Ltd.)
4.三菱重工發動機與渦輪增壓器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Engine & Turbocharger, Ltd.)
5.三菱重工海事系統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time Systems, Ltd.)
6.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統公司(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Aerospace Systems Company)
7.川重岐阜工程株式會社(KAWAJU Gifu Engineering Co., Ltd.)
8.富士通防衛與國家安全株式會社(Fujitsu Defense & National Security, Ltd.)
9. IHI原動機株式會社(IHI Power Systems Co., Ltd.)
10. IHI主要金屬株式會社(IHI Master Metal Co., Ltd.)
11. IHI噴氣機服務株式會社(IHI Jet Service Co., Ltd.)
12. IHI宇航株式會社(IHI Aerospace Co., Ltd.)
13. IHI航空制造株式會社(IHI Aero Manufacturing Co., Ltd.)
14. IHI宇航工程株式會社(IHI Aerospace Engineering Co., Ltd.)
15.日本電氣網絡傳感器株式會社(NEC Network and Sensor Systems, Ltd.)
16.日本電氣航空宇宙系統株式會社(NEC Aerospace Systems, Ltd.)
17.日本海洋聯合株式會社(Japan Marine United Corporation)
18. JMU防務系統株式會社(JMU Defense Systems Co., Ltd.)
19.防衛大學(National Defense Academy of Japan)
20.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pan Aerospace Exploration Agency)
一、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制度概述
根據《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商務部有權對存在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情形之一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建立管控名單。對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商務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責令中止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一般情況下,出口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與該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相應的交易并按要求報告。此時,出口經營者無法通過申請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
二、商務部2026年第11號公告的規制范圍
一是針對境內出口經營者,禁止向上述20家實體出口兩用物項。
二是針對境外組織和個人,禁止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上述20家實體。該規定的域外效力來源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該條例明確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轉移、提供下列貨物、技術和服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參照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兩用物項在境外制造的兩用物項;(二)使用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技術等兩用物項在境外制造的兩用物項;(三)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兩用物項。
當前,關于“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定尚無明確規則。從既往管制措施來看,出口管制法下“原產”的認定規則有別于稅收征管中的原產地規則,而前者可能更為寬泛。例如,商務部2025年第61號公告規定,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即納入境外出口管制范疇。這0.1%的價值門檻明顯低于稅收征管中適用的優惠原產地規則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三、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的移除
根據《出口管制法》,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經采取措施,不再有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或者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情形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移出管控名單。商務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移出管控名單。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處罰
1.違反《出口管制法》與管控名單交易的處罰
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可能面臨如下處罰:
①給予警告;
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③沒收違法所得;
④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⑤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2.構成走私行為的處罰
如出口經營者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同時存在走私行為的,還涉及《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設定的處罰措施,具體為:
①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②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
③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若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出口管制法》及《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構成行政處罰競合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照罰款數額較高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刑事處罰
目前,根據《出口管制法》《刑法》及相關規定,出口經營者以逃避海關監管方式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涉案的兩用物項在法律評價上可被認定為“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本公告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及臨時管制公告存在根本區別。后者所采取的管制措施均系“限制性出口管制措施”,即相關兩用物項原則上可以出口,但須依法申請并獲得許可;而本公告對上述20家日本實體所采取的管制措施屬于“禁止性出口管制措施”,這意味著向該等實體出口兩用物項原則上無法獲得許可,相關交易被法律所明確禁止。
《出口管制法》及《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均明確規定,出口經營者不得違反相關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兩用物項交易。本公告在規范效力層面雖屬規范性文件,但其設定的“禁止性出口管制措施”具有上述明確的上位法依據。因此,該禁止性規范具備完整的法律規范效力,行為人違反本公告向上述日本實體出口兩用物項,即構成對國家有關進出境禁止性管理的違反。在此前提下,涉案的兩用物項在法律評價上可被認定為“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2.關于走私行為的認定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或者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是走私行為。
具體到本公告情形,若行為人明知相關日本實體已被列入管控名單,仍與其進行兩用物項交易,并采取了繞關、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涉案貨物、物品進出境,以規避本公告所設定的禁止性管理規定,則該行為符合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
3.關于刑事追訴標準及量刑幅度
根據《走私解釋》,行為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涉案貨物、物品的重量達到二十噸以上,或者數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分為兩個量刑幅度:①走私涉案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②走私涉案貨物、物品一百噸以上或者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隨附后果
除了上述處罰以外,還有相關隨附后果。如,根據《出口管制法》,違反《出口管制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商務部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商務部依法將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五、對日出口提示
除將20家日本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商務部還于同日發布了2026年第12號公告,決定將另外20家日本實體列入關注名單,實施更嚴格的出口許可申請要求以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該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此前,商務部發布已于2025年1月6日發布2026年第1號公告,決定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出口。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組織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日本的組織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該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吳欣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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