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產品。權威、規范的案例能夠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辦案質效、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為此,本刊特推出“中國審判|實踐案例”欄目,展現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國司法審判中的具體實踐,期待通過記錄與見證,助推、引領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服務“抓前端、治未病”,引領社會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服務法治中國建設。
中國審判 | 實踐案例
文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歡
文章摘要
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車某玲訴朱某芳相鄰關系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18-2-053-001)為研究對象,聚焦人民法院靈活運用勘驗、試驗等方式固定證據,適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查明相鄰損害事實,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擅自改變廚房位置,導致其受到油煙熏嗆污染,一審法院以原告舉證不能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并在二審申請油煙污染鑒定。二審法院并未機械地分配舉證責任,也沒有輕易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而是直接以現場炒辣椒的方式固定證據,并據此查明相鄰污染損害的事實,不僅符合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足以讓法官形成內心確信,也符合人民群眾直觀而樸素的認知。
該案的處理也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參考,即每一名法院干警都應當把老百姓的難事當作自己的家事來辦理,以“如我在訴”意識做好司法審判工作,通過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促進案件審理回歸常情、常理、常識。
基本案情
原告車某玲訴稱,朱某芳拆除其房屋的承重墻,擅自改變廚房位置,穿墻鑿洞打通電梯風井的墻體用來排放其廚房油煙,污染整個樓層的房屋,損害其身體健康。故請求判令:朱某芳將1103房承重墻恢復原來的樣貌,廚房恢復到原來位置,將風井墻壁上鑿的洞封住并填平。
被告朱某芳辯稱,其未拆除承重墻,同時,油煙通風口位于走廊,雙方回家后各自鎖門生活,油煙不可能排進原告車某玲的室內,因此,油煙不會對其產生任何影響。
法院經審理查明,車某玲居住的1203房與朱某芳居住的1103房為同一建筑內上下相鄰的房屋。朱某芳改變1103房屋內格局,將原來的廚房變更為房間用途,在靠近入戶門的客廳部分劃出約3平方米的空間作為廚房,廚房的油煙管是從靠入戶門位置通向電梯旁的通風管。根據平面圖可見,朱某芳拆除的墻體不屬于承重墻。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粵0104民初4472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車某玲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車某玲以朱某芳改變廚房位置、排放油煙導致車某玲熏嗆在內的眾多損害為由,提起上訴,并申請對其遭受油煙熏嗆的情況進行現場勘驗、對成因進行鑒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勘驗,在1103房現有廚房現場炒辣椒并打開油煙機。片刻之后,在1203房對應1103房廚房的房間內可以聞到炒辣椒的油煙味。
廣州中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粵01民終1669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朱某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1103房的廚房恢復到原來的位置,并將通風管墻壁上鑿的洞封住并填平;二、駁回原告車某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啟示意義
司法鑒定作為一種科學的證明方法,對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化解矛盾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民事審判活動中,借助鑒定解決事實認定中的專門性問題已經十分普遍。然而,審判實踐中,對于一些原本通過對現有證據的舉證質證即可得出心證結論的問題,也被歸為有待鑒定才能查明相關事實的專門性問題,進而通過鑒定導致案件審理人為復雜化。例如,在相鄰關系糾紛中,相鄰損害事實往往貼近實際生活,如果不恰當地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不僅不利于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甚至還會激化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時,應當注重通過開展現場勘驗固定證據,并合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查明案件事實,以更加經濟、高效、接地氣的方式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避免程序空轉。
對此,本案的裁判要旨提出:“當事人對相鄰損害事實及發生原因難以自行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現場勘驗、實驗等方式固定證據。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查明案件事實的,無須啟動鑒定程序。”這就結合本案情況,對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查明案件事實作了明確,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本案啟示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現場勘驗、實驗等方式固定當事人難以自行提交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明確將勘驗筆錄規定為證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隱私和尊嚴。”據此,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可以親自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將查驗的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即為勘驗筆錄。在勘驗的啟動上,無論當事人申請勘驗還是法院依職權進行勘驗,都需要以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為前提。這種必要性,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一般而言,可以從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是否屬于要件事實中的重要事項、是否屬于勘驗標的性狀可能發生變更的情況、待證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當然,勘驗也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前往現場查看情況,更不能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應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現場具體情況作出靈活處理,例如,綜合運用做實驗、還原現場情況等方式。
在相鄰關系糾紛中,部分相鄰損害事實具有特殊性,當事人難以自行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和還原事實,必須通過親臨現場感受的方式才能予以認定,例如,空調熱風侵襲、光污染及油煙熏嗆等情形。本案中,基于被告改變廚房位置而排放油煙熏嗆原告的影響看不見、摸不著,原告客觀上難以單方面有效舉證。如果簡單機械地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很可能出現明顯違背基本常識的裁判結果。此種情況下,二審法官在現場勘驗時采用了炒辣椒的方式,讓雙方當事人現場直觀感受油煙熏嗆的影響,并通過制作勘驗筆錄的方式固定證據,用簡單的方法解決了原告舉證難的問題。
現場勘驗并不是簡單地幫助一方當事人尋找證據,而是根據現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現場勘驗要圍繞查明客觀事實來進行,而不是單純地實現一方當事人的訴請。法官在勘驗過程中的言行要時刻保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立場,勘驗的內容、方法要充分聽取和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法官不能預設勘驗的結果,最終結果應當是根據合理的勘驗方法自然得出的結論,而不是簡單地對預設結果的驗證。當整個現場勘驗全過程沒有任何可被質疑之處,勘驗結果自然被當事人接受,當事人自然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也會從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公正從來都不只是判決結果的公正,還應當包括程序及案件處理全過程的公正,有時候公正、透明的程序本身就可以消弭爭議。因此,法官要珍惜每一次現場勘驗的機會,努力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第二,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查明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在勘驗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專門性問題。對于這些專門性問題,如果不超過一般人常識的范圍,勘驗人自己可以作出判斷的,則沒有鑒定的必要。但是,如果法官無法通過勘驗的方法查明專門性問題,則需要在勘驗過程中進行鑒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認為申請鑒定的事項系可以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認定的事實,以及可以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查明的事實,或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則不予準許。
在相鄰關系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直接感受到一些相鄰關系中的損害事實,其發生原因并不需要精深的專業知識即可作出判斷。在此情形下,應當優先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查明相鄰損害事實,只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難以查明的,才宜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本案中,原告不僅申請了現場勘驗,還申請對油煙熏嗆的成因進行鑒定。法官錯開居民做飯的時間,現場炒辣椒并打開油煙機,排除了其他居民做飯的影響,通過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認定原告家中的油煙味系來自被告家的廚房。以上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過程,不僅符合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足以讓法官形成內心確信,也符合人民群眾直觀而樸素的認知。反言之,如果同意原告申請進而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鑒于油煙成分的復雜性,不一定能夠遴選出合適的鑒定機構,且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亦不會優于上述方案。
除相鄰關系外,其他案件特別是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案件應當優先適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當然這并不是說司法審判不需要考慮邏輯推理,相反很多案件的案情非常復雜,法律的適用也非常專業,需要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得出經得起推敲的結論。司法裁判不僅要經得起法律專業人士的審視,更應當讓普通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并非人人都熟悉法律,但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桿秤,對是非判斷有樸素的正義觀和評價標準。因此,法官在每一起案件裁判作出前,不僅要考慮事實查明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還應當代入普通人民群眾的立場和視角來思考案件處理是否妥當,是否違反基本的常情、常理和常識。當案件經過嚴密邏輯推理、結果卻違反常情、常理或常識時,應當引起法官重視,進而重新審視判決結果。當然,常情、常理和常識也并不是案件處理的終極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新的事物和規則不斷呈現,一些固有的常情、常理和常識也有可能發生變化,此時法官要與時俱進,要有創新規則的勇氣和魄力,不可墨守成規。
第三,人民法院在司法鑒定中應當直面矛盾、勇于擔當。
司法鑒定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專業手段,審判實踐中是否需要啟動鑒定程序及是否采納鑒定意見,均需要法官根據案情作出具體判斷。審判實踐中,有時一些原本可以根據現有證據查明的問題,也被啟動鑒定程序,從而導致司法鑒定的泛化和案情的人為復雜化,主要表現為以下四方面:其一,對非專門性問題,如通過常識即可作出判斷,或者根據現有證據就可以查明的事實,仍然進行鑒定;其二,當事人申請鑒定即啟動程序,不評估鑒定的必要性;其三,司法鑒定作出后,法官過度依賴鑒定結論,直接采納鑒定意見;其四,對當事人就鑒定意見提出的問題不進行說理和回應。此外,直接采納鑒定意見看似簡化了法官的判斷和說理,但啟動鑒定程序本身就需要耗費法官和輔助人員更多的時間與精力。
綜上所述,用好司法鑒定這一重要專業手段的關鍵在于直面矛盾和勇于擔當。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官應當進行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凡是能夠通過常識判斷或現有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則不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鑒定意見,法官應當將其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而不是裁判結果,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應當直接回應和充分說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并不必然啟動,而鑒定意見也不是必然被采納,關鍵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審理的需要,而做好這一切的前提便是法官的專業判斷和職業擔當。
法律的適用離不開具體、生動的實踐活動。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過程,是證明評價的過程,是客觀見之于主觀的過程。在證據認定過程中,要求審判人員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整體評判,進而作出合理的事實認定。本案中,法院針對相鄰損害事實的特殊性,沒有簡單、機械地分配舉證責任,而是通過現場勘驗、做實驗等方式,在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簡單、直觀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未啟動鑒定程序,以符合證據規則和人民群眾認知的方式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既提高了辦案效率,亦為當事人節省了高額鑒定費用,受到了各方一致好評。
因此,每一名法院干警都應當把老百姓的難事當作自己的家事來辦理,通過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促進案件審理回歸常情、常理、常識;通過直面矛盾、勇于擔當,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優解。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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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3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85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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