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3 月,山東臨沂市蘭山區前十片區城中村改造征收工作啟動,當地市民彭某波名下 701.13 平方米的合法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因征收補償、程序執行等方面存在分歧,彭某波未與征收方達成補償協議,后續接連出現家人代簽協議、房屋被拆除等情況。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彭某波先后提起兩場行政訴訟,案件歷經市、省多級法院審理,訴求均未得到支持。截至目前,彭某波仍未獲得符合法律規定和市場行情的合理補償,房屋拆除后無固定居所,原有生活來源中斷,陷入生活困境,相關問題亟待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補償標準差距明顯,房主正常生活受影響
彭某波的涉案房屋已于 2001 年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證明,其與父親分戶后房屋歸其獨立所有,權屬清晰、合法有效。該房屋中 591.77 平方米用于對外出租,是其日常主要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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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分戶情況說明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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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房屋所有權證彭先生提供
征收工作啟動后,彭某波認為征收方所定補償標準與市場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距,且征收程序存在不合規之處,因此始終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據了解,按照當時當地市場行情,該區域房屋征收補償參考標準約為每平方米 14000 元,而當地相關部門征收辦給出的補償方案中,一樓僅為每平方米 5850 元,二樓、三樓補償標準更低,與同期市場參考標準差距明顯。
因未簽訂補償協議,彭某波的正常生活受到持續干擾,迫于無奈遠赴外省生活,也為后續征收相關爭議埋下了隱患。
家人未獲授權代簽協議 相關材料真實性存疑
因補償協議遲遲未能達成,2022 年10 月,彭某波年近 80 歲的父親在未取得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簽署了編號為 C164 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該協議始終未得到房屋所有權人彭某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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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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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彭先生提供
事實上,彭某波早于 2022 年 9 月便通過中國郵政向征收方郵寄《聲明》,明確告知未授權任何第三方代為簽署征收補償相關協議,要求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直接與本人溝通,征收方對此情況已進行知曉。后續征收方向法院提交相關“授權委托書”以證明代簽行為的合理性,,該委托書并非其本人簽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存疑,而這份未經彭某波核實的代簽協議卻后續房屋拆除的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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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情況說明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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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郵件交寄單彭先生提供
房屋被拆除未獲通知 屋內物品遭受損失
在補償協議存在明顯爭議、彭某波本人并不知情的情況下,2023年2月,其涉案的 701.13 平方米合法房屋被拆除。此次拆除過程中,相關程序執行存在不合規情形,完全未考慮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拆除時,彭某波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拆除通知,屋內家具、家電等私人物品未進行騰空處理,且征收方也未向其支付任何補償款項,拆除行為直接導致屋內物品全部受損,造成了相應的財產損失。征收方后續為證明拆除程序合規提交的《房屋騰空驗收單》,同樣由彭某波的父親彭某義簽署,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確認,簽字主體與房屋權屬情況不符。截至目前,2022 年 10 月所簽的這份代簽補償協議,相關補償款項仍未落實。
征收相關程序存瑕疵 審批公告流程明顯滯后
除協議代簽、房屋拆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外,該征收項目在整體推進過程中,還存在多處程序不合規情形,尤其是協議簽訂與征收公告發布的先后順序,明顯不符合法定征收程序要求。
經查證,案涉代簽補償協議簽訂于 2022 年 10 月,而臨沂市相關部門直至 2023 年 2 月才發布該片區征收預公告,蘭山區相關部門則在 2023 年 6 月才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審批及公告等法定流程,均明顯滯后于協議簽訂時間。
同時,征收方未按規定在項目所在社區張貼、公示相關征收公告,未能依法保障彭某波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及聽證權。此外,兩份征收預公告中載明的征收面積亦存在不一致情況,整個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與規范性均有待進一步核查。
訴訟維權遇阻,關鍵證據未被采信
房屋被拆除后,彭某波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先后提起 “確認協議無效”“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兩場行政訴訟。案件歷經臨沂市中級法院院一審、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及再審程序,其訴求均被駁回,維權之路屢屢受阻。
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在通信便捷的前提下,彭某波的父親理應與其進行溝通,據此認定案涉代簽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判決代簽協議有效。但該認定未充分考慮客觀事實:彭某波遠赴外省后已停用原手機號碼,其年近八旬的父親不具備有效通訊條件,二人根本無法進行正常信息溝通。
同時,法院未對征收方提交的所謂“授權委托書”真實性予以嚴格核查;彭某波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未授權他人代簽的書面聲明、拆除行為不合規等多項關鍵證據,均未得到實質采信。再審階段,其補充提交的相關證據,亦被法院以不屬于“新的證據”為由不予接納,其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權的渠道未能暢通。
多年維權無實質進展,房主生活陷入困境
截至發稿,該征收項目啟動已近四年,彭某波的房屋被拆除也已超過三年,但其維權事宜仍未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征收方擬定的 199 萬余元補償款,與市場行情及法定補償標準差距明顯,且至今未予發放,彭某波始終未能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房屋被拆后,彭某波失去固定居所,長期在外臨時租住,原本依靠房屋出租形成的穩定收入徹底中斷,基本生活失去保障,陷入無房可住、無穩定收入的困境,合法財產權益與基本生活均受到嚴重影響。呼吁相關職能部門高度重視、及時介入監督核查,依法核查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被征收人的正當權益得到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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