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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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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送暖,法治護航。202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聚焦民生消費熱點與新型消費場景,通過以案釋法、以法明理,引導廣大消費者理性維權、經營者誠信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有序的消費法治環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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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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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通過網購平臺購買了10斤牛腩肉,收貨時發現包裹里只有20多克根本不是肉的東西,和商品描述嚴重不符。他馬上申請退款并向平臺投訴,但協商沒能解決,于是把商家和平臺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商家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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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商家在銷售牛腩肉時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發貨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已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平臺方在接到投訴后已及時下架商品并處理糾紛,盡到了平臺管理責任,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賠償金額,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應按商品價款三倍賠償,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本案中貨款129.28元的三倍賠償不足500元,法院遂判決:解除雙方網絡買賣合同,被告限期賠償原告5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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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網絡消費過程中,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示如下:
1.注重保存消費憑證
交易全程留存下單記錄、商品截圖、聊天記錄、快遞包裹、實物照片/視頻等證據,遭遇侵權時,完整證據是維權的關鍵。
2.牢記“退一賠三”法定標準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主張價款三倍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保底賠償,這是消費者維權的核心法律依據。
3.厘清電商平臺責任邊界
電商平臺僅在明知、應知商家侵權,或未履行資質審核、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連帶責任;平臺已及時處置違規商家的,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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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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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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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在濮陽經營早餐店,制作油條、油餅時長期違規添加含鋁泡打粉。經檢測,油條鋁殘留505mg/kg,油餅597mg/kg,嚴重超標,足以損害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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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其有自首情節,主動退贓,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最終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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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不是兒戲。消費者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撥打12315舉報,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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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期數丨2550
供稿丨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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