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年初,我市公安機關接報警人張麗(化名)報警稱被人騷擾。經核實,報警人張麗與趙強(化名)原系情侶關系,后雙方分手,自2025年底以來,趙強多次打電話、發短信、網絡社交APP私信和添加好友、打114挪車等方式對張麗進行滋擾,干擾了張麗的正常生活,其行為構成以發送信息、滋擾方式干擾正常生活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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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辦案單位迅速全面調查固定證據,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分局法制部門全程遂行支撐,對各環節全流程把關,同時秉持“事先風險防范”而非“事后損害救濟”的理念,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在行政處罰的同時,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禁止令。
后辦案單位決定在對趙強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同時,依法附加作出了“禁止在六個月內接觸被侵害人”的禁止令,不僅對違法行為人形成了更有力的約束和懲戒,也為被侵害人提供了更持續、更直接的法律保護,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級和危害延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禁止令既是懲戒約束,更是教育挽救。將禁止令制度寫入法律,通過對違法行為人附加特定行為限制,填補了原有法律在行為干預與風險防控方面的制度空白,實現了“事后懲戒”向“事前預防和過程管控”轉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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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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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傳統治安管理處罰以罰款、拘留等懲戒性手段為主。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將禁止令?制度納入治安管理處罰體系。
“禁止令”屬于一種?行政性預防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違法行為人附加行為限制,以防止再犯、保護他人權益,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亮點之一。
法律紅線不可逾越,禁令規定必須遵守。
來源 | 平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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