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時仁義至今難以相信,自己會因為一次“幫忙”,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銀行30萬元貸款的共同還款人。更令他感到蹊蹺的是,在這筆貸款的辦理過程中,銀行電子簽章系統被非授權人員利用,三名共同還款人遭遇“差別化”面簽待遇,而涉事信貸員的說法前后矛盾,如同“川劇變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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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大學路的河南農商行鄭州二七支行網點
這起個案不僅涉及貸款審核程序的合規性爭議,更暴露出部分農商行在數字化轉型過程中,電子簽章管理與內控機制的深層隱憂。
朋友一句話,背上30萬債
據時仁義回憶,2021年底,朋友李某以“為自己貸款幫忙擔保”為由,請求他協助。出于朋友義氣,時仁義在李某轉發的電子鏈接中輸入了姓名。事后李某明確告知,因借款人資格不符,貸款未獲批。銀行自始至終沒有聯系過時仁義,他便信以為真,以為此事已了結。
然而,2023年12月,一通來自原鄭州農商銀行二七支行(下稱“河南農商銀行鄭州二七支行”)信貸員張某的催收電話,將時仁義從“擔保人”變成了“共同還款人”。借款人并非李某,而是一名與時仁義素不相識的滑某。“我完全不了解情況,沒進行過面簽、面談,沒提供過任何資料,也沒有收到銀行的任何核實或確認信息。”時仁義說。
“差別化”面簽:為何有人免了?
隨著時仁義深挖,更多操作細節浮出水面。
據信貸員張某稱,借款人滑某申請的30萬元貸款為銀行純個人信用類,原本不需要共同還款人,也不需要擔保。但張某個人認為這筆貸款有一定風險,需要增加共同還款人,便為此筆貸款增加了三名共同還款人:時仁義(第三人)、李某(滑某丈夫)以及滑某的公公——一名60多歲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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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的相關錄音證據文件截圖
時仁義事后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同樣是共同還款人,銀行的操作卻截然不同。李某和滑某公公均按程序前往銀行面簽——面對面、簽合同、按手印,一個環節都沒少。唯獨時仁義,全程未接到銀行一個電話,未見過銀行一人,未簽過一份紙質合同,就這樣被列為共同還款人。
“同樣是共同還款人,憑什么別人都要面簽,就我省了?”時仁義質疑,這是否意味著銀行在貸款審查環節存在“選擇性操作”。
電子簽章管理疑云:誰發的鏈接?
更令人關注的是電子簽約流程的失控。
那條讓時仁義“簽字”的電子鏈接,究竟由誰發送?信貸員張某的說法在舉報前后出現180度轉彎:被舉報前,張某信誓旦旦稱“鏈接是你在銀行,我發給你的”;被舉報至金融監管局后,張某改口稱“鏈接確實不是我發給你的,是借款人發的”。
這意味著,在時仁義被列為共同還款人的過程中,銀行并未直接參與身份核實與意愿確認環節,電子簽章系統疑似被非授權人員利用。
業內人士指出,電子簽章作為銀行貸款合同簽署的核心環節,必須嚴格遵循“面簽”原則,確保簽署人真實意愿,且應通過銀行官方系統進行身份核驗。若非銀行人員可隨意發送鏈接、生成承諾書,則銀行的電子簽約流程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電子簽章的核心在于‘可控’和‘可溯’。”銀行內部人士分析,“如果簽約鏈接可以從銀行系統外部分發,甚至由第三方人員轉發,那就相當于銀行的‘公章’被隨意帶出,風險極大。”
信貸員的“變臉”與“神邏輯”
張某的“變臉”不止一次。起初,當時仁義找其對質時,張某辯稱“共同還款人就是擔保,一個意思”。然而,當時仁義向金融監管局舉報后,張某立即改口:“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不一樣,之前是口誤。”
更讓時仁義難以理解的是張某對審查標準的解釋。他質問張某:“銀行增加共同還款人,難道不審查資質嗎?”張某答稱:“不需要審查,任何人都行,只要銀行同意。”
這一說法與《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關于貸款調查、面簽制度的明確規定形成鮮明反差。根據規定,銀行應當對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進行實質性審查,確保貸款發放符合條件。
《承諾書》中的“霸王條款”爭議
時仁義事后獲取的《共同還款承諾書》顯示,其中包含多項可能限制共同還款人權利的條款。第5條規定銀行與借款人變更合同“無需另行征得本人同意”,但共同還款人仍需承擔責任;第6條要求即使主合同無效,共同還款人仍須承擔連帶責任;第7條“無條件不可撤銷”的表述,意圖排除共同還款人在受欺詐、脅迫情形下的法定合同撤銷權。
最受爭議的是第9條:“手機驗證碼通過即視為本人操作”,且“任何情況下”均由本人擔責。
河南吉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坤分析認為,此類條款意圖免除銀行對交易操作的身份識別與安全審核義務,在發生盜用、詐騙等非本人過錯情形時,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法被直接適用。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格式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監管舉報遇阻:線索待核查
今年1月,時仁義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實名舉報,反映涉事銀行存在未執行面簽制度、違規增加共同還款人、電子簽章管理混亂、信貸員涉嫌違規操作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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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融監管局回信內容和舉報材料簽收詳情
2月13日,河南金融監管局出具《群眾來信告知書》(編號:豫金信告20261013號),稱舉報人“未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未提供具體工作人員姓名”“提供錄音不足以證明”,建議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對此,王坤律師表示,即便舉報人提供的材料有限,作為專門監管機構,也應主動啟動核查程序,調閱銀行信貸檔案、核查資金流向、約談相關人員,查明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舉報線索簡單退回,可能不利于問題的及時發現與糾正。
媒體評論員胡堃指出,河南金融監管局的回應暴露出當前金融監管領域存在的“真空地帶”:監管部門對銀行涉嫌違規放貸、資金挪用等行為缺乏主動調查意識,過度依賴舉報人提供“完整證據鏈”,導致大量違規線索被擱置。
同類問題并非孤例
梳理公開報道發現,河南農商銀行系統(多由農信社改制而來)曾發生多起疑似利用特殊人群身份違規辦理貸款的案例。2010年、2012年,河南南陽唐河縣農商行一名智障者兩年內兩次“被擔保”貸款共10萬元;2018年,洛陽伊川農商行一名享受低保的智障人士,名下突然出現36萬元貸款;2019年,洛陽嵩縣農商行一名智障老人被誘騙簽名貸款15萬元。這些事件共同指向貸款審批核心環節的風險管控問題。
目前,河南農商銀行鄭州二七支行尚未就此事向時仁義出示貸款相關的全套合規審查資料,也未對電子簽章管理流程作出公開說明。時仁義表示,將繼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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