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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和我發朋友圈預料的一樣,GEO亂象,上了央視315晚會。
現在,不少甲方企業人員和GEO服務商,可能都在心里七上八下——“我之前的操作,違法嗎?違法的話面臨哪些法律責任?GEO以后不能做了?”
就以上問題,“轉型Media人”做出法律解讀。
1、GEO,都是違法的?
GEO技術,本身作為一種新型網絡優化手段,目前難以用“肯定違法”來認定。未來,國家如何界定這種新型優化手段,主要看從業者是否一直作死。
近期,無論是市監發文(),還是從新華社到央視315的媒體曝光,其實都是從業者的肆無忌憚作出來的。如果不作,可能會像SEO,長期作為一種略灰的行業存在。
但是,央視此次曝光的“投毒型GEO”(投放虛假信息),顯然違法,且涉嫌犯罪。
2、如果“投毒型GEO”違法,那么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是罰點錢就行,還是得判刑?判刑的話,判誰?
操作“投毒型GEO”,甲方企業和公關公司,都跑不了。
甲方企業人員和公關公司,均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甲方企業,屬于廣告主。乙方公關公司,屬于廣告經營者。
那么,何為“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的;
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從金額看上去,好像挺容易的。
有沒有此前判例?GEO作為新事物,顯然還沒有刑事判例。但有可以參考的類似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法院網”上發布的新聞,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曾經對兩名通過虛假好評誤導消費者的被告人判處刑罰。辦案法官就此還做了一段“法官提醒”:偽造好評,使商家獲得虛假的市場信譽,本質上是以隱蔽手段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更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擠壓了誠信經營商家的生存空間,切勿為了提升虛假信譽而購買或者提供服務。
作為公關公司,則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這個問題,在這里不做詳述,參見“轉型Media人”此前文章《》《》《》。
此外,違法者還面臨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罰款),法律依據是《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違法者也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原告可以是被排擠的誠信商家或利益受損的AI平臺,他們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對GEO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果還有疑惑,歡迎掃碼加微信,進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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