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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增強消費者法律意識,指導消費者依法維權、正確維權,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賠類案件,原告楊某某被依法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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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原告楊某某在沙市區某茶莊購買散裝茶葉,茶葉稱重后由茶莊進行定量禮盒包裝,楊某某對購買全程進行錄音錄像。
購買完成后,楊某某便以“茶葉外包裝無任何標識”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茶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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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ai,僅作示意)
庭審過程中,該茶莊提交了供應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銷貨單、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材料,證實其進貨渠道合法,且已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沙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在購買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且未食用案涉茶葉便徑直提起索賠,其行為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特征。
楊某某所購茶葉為散裝茶葉,根據一般消費習慣,該類茶葉采用先稱重、后定量、再包裝的銷售形式,屬于散裝食品,不能僅以外包裝無標簽,即認定茶葉過期或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結合該茶莊已舉證證明案涉茶葉進貨渠道合法、無質量問題,我院最終依法判決駁回楊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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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實施后,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賠類案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此類案件多集中于經濟發達地區,核心爭議焦點圍繞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展開。
“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其行為客觀上能夠督促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產品標簽標注等法定義務,遏制“三無產品”流入市場,對凈化消費市場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部分“職業打假人”以牟利為目的,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三無產品”,而是通過只購買不食用、隨即起訴的方式索要高額懲罰性賠償,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利于良性營商環境的構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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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沙市區人民法院
編輯:蔡靜文
責編:王璇/編審:王媛/監制:江敏
出品:荊州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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