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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年前后,清代云南昆明兼銷幫創銷“牌坊錠”,又稱“公估銀”,每錠定為昆平五兩上下,成色九八為準,先后定名“公議紋銀”與“匯號紋銀”,最初是當地的商業用銀,后來遍及全省,不僅交易于民,官方亦用以課稅。為此,昆明于是建立公估制度,先后歷經公議、公議公估、匯號公估、公估、官公估等五大階段,以確保銀錠質量,各地也紛紛起而仿效。
由于牌坊錠大受歡迎,省內通行之后,也開始影響云南的省際貿易,成為外匯結算基準,當客票將外省銀錠或外地銀錢匯入時,必須按時價換算記值之外,在云南兌現也必須改鑄成牌坊錠后才交付。這種為了兌現客票而鑄造的牌坊錠,也就是筆者三十年前(1996年)所出版《晚清傳奇貨幣-云南牌坊錠考》一書第八章所稱的“記月牌坊錠”。
比起其他類型,記月牌坊錠多出了一道“換匯”手續,這道手續相當復雜。為了解決問題,昆明另外又建立了一套公估制度,指派童福盛、馮世有二人擔任公估,工作內容除了監督鑄錠平色之外,就是核實客票內容與可能有所浮動的匯價,以確保外匯轉換的正確性,執行著金融管理的任務。
從存世客票的記載可知,當時省際匯兌是以“月份”進行結算(如通寶字號原始文件中:收大清銀行 (九七平) 渝票(5張) 銀五千一百六十五兩正 (五底期)、昭號取銀行/豐記(九七平)渝票銀一萬零三百一十五兩正(五底期),都是以五月份為期限,詳筆者前稱書第153頁),這大概就是記月牌坊錠為何以“月份”為名的原因。由于兌現月份牽動當時匯價、存款、貼現等因素,影響頗大,因持票人可能未屆期兌現,或因有急需而貼現提早領取,同意延后取款領取利息等,均會導致記月牌坊錠給付數量的變化,因此,公估特別盯緊問題,要求記月牌坊錠忠實反映這些變化,這種稽核,在過去基本上是不存在,同時也是記月牌坊錠極其特殊之處。
在極少數的實物上,我們確實辨識出蛛絲馬跡,如圖示“李源鑫號”所鑄,分別在中間與兩側出現了“玖月紋銀”與“柒月紋銀”兩個不同月份,兼銷鋪特別標示鑄造月份比起客票期限晚了兩個月,因此交付的銀錠數量肯定與票載不同,而作為代價,持票人應該也多領了兩個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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