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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6)日
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關于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
“生鮮燈”的提醒告知書
具體內容如下
全州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第8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甘孜州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
1.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者不得違規使用特定光源、顏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照明等設施。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即日起要開展使用照明設施自查,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存在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認知的(使用有色光源、可變可調光源、有色燈罩、有色塑料袋、大面積有色圍擋、背景板等設施),一律停用并更換為色溫接近自然光的白色光源照明設施。市場開辦者要落實落細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照明設施。
2.針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使用對商品真實色澤等感觀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的違法行為,《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生鮮燈”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3.廣大消費者如發現有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生鮮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請撥打12345或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甘孜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來源/ 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 劉睿娟
校對 / 馬儷伲
責編 / 楊雪
審核 / 李婭妮
監制 / 譚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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