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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里鄉親擺攤營生本應和氣生財,卻因攤位占地小事,從口角升級為持刀傷人,最終一人入獄、一人受傷!近日,利辛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擺攤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程某系同村村民,每逢鎮里廟會,兩人均在周邊擺攤賣水果補貼家用,平日里并無冤仇。一次廟會中,王某認為程某的水果籃擠占了自己的攤位,影響生意,遂上前理論。爭執中雙方情緒失控,言語激烈,鄰里情誼被怒火拋諸腦后。沖動之下,王某從攤位旁拿出菜刀,向程某手部、腿部砍去,致程某當場受傷倒地,被緊急送醫。
經鑒定,程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需長期休養及二次手術取鋼板,住院、誤工等費用讓其家庭不堪重負;王某也因沖動,讓自家陷入高額賠償與親人入獄的雙重困境,小摩擦釀成兩敗俱傷的悲劇。
利辛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因民間糾紛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鑒于王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情節,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賠償程某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八萬余元。
來源:利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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