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報訊(記者 李楊)近日,天津市總工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規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設立了明確的“程序緩沖帶”,其中核心要求是:企業須提前五個工作日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
《工作指引》旨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原則性條款,轉化為清晰、可操作的標準化流程。《工作指引》明確提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解除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勞動者工作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總工會或者區總工會。工會有權對解除行為進行監督,若認為不當,可出具書面意見要求企業糾正,企業必須對此進行研究并書面回復。
據了解,這一規定并非新增法律義務,而是對現有法律規定的細化和落實。其亮點在于構建了一個“提前通知—工會監督—企業回應”的三步閉環流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爭議時,將把是否履行這一通知程序作為審查重點,程序違法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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