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車主,一年在 4S 店食堂吃了 260 多頓飯,還自帶飯盒打包。不僅蹭飯,還把電動自行車拉去蹭電,長期占用新車交付區、員工車位,前后跟門店起了沖突,報警近 10 次。最終被 4S 店拉黑禁入。
表面上看是 “蹭飯”,但往深了挖,它撕開的是一道關于法律、人情和社會信任的口子。有人替他喊冤:銷售當初口頭承諾了 “免費餐、免費充電、免費洗車”,合同上沒寫次數限制,我憑什么不能來?你沒寫清楚,活該被我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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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乍一聽,好像挺有道理。但是:法律真的是這么用的嗎?我覺得這根本就不是合同糾紛,而是一個人,把 “沒禁止” 當成了 “可濫用”。而這,恰恰是我們這個社會,信任成本越來越高、人情味兒越來越淡的根源。
有人說,4S 店既然承諾了免費服務,沒有限制次數,那就應該愿賭服輸。從合同法角度來說,口頭承諾有沒有法律效力?有。但這種 “免費餐” 在法律上屬于什么性質?是附隨義務,還是獨立的服務合同?這一點就很模糊。
更關鍵的是,法律上還有一個原則,叫做 “權利不得濫用”。什么意思?就是你行使權利,不能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你一年去 260 多次,平均 1.4 天就一次。你是在行使 “免費吃飯” 的權利嗎?不,你是在利用這個承諾,把人家門店當成了自己的私人食堂。你占用的不僅僅是幾頓飯,更是影響人家正常經營、擠占客戶資源、增加管理成本,這就是典型的權利濫用。
一個更現實的問題:為什么現在很多人,張口閉口 “合同沒寫”“法律沒禁”,就覺得什么事兒都能干?這就是我要說的第二個問題:當一個人把 “不違法” 當成做人的最高標準時,這個社會就沒有底線了。
我們想想,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是最后一道防線。你不能說,只要不違法,我就能為所欲為。如果一個社會,連 “不能天天去人家食堂蹭飯” 這種基本道理,都要寫進合同里,那這個社會得冷漠成什么樣?
你會發現,現在有一種非常奇怪的邏輯:只要合同沒寫禁止,我就干;只要你不追究,我就薅;你沒寫 “一年不能吃 260 頓”,我就吃給你看;你沒寫 “不能打包”,我就帶飯盒;你沒寫 “不能占新車交付區”,我就把車停那兒,你敢動我我就報警。
從頭到尾,他都覺得自己占理。可他忽略了一個根本問題:別人給你提供免費服務,是情分,不是本分。人家是怕你來修車、保養的時候餓肚子,是把你當客戶、當朋友,給的一份體面。你倒好,把這份體面,當成可以無限透支的信用卡,往死里造。
這就好比你家親戚,逢年過節來串門,你客氣地說 “來就來唄,還帶啥東西,管飯管飽”。結果人家天天來,一日三餐,吃完還打包,還占著你家車位不挪窩,你什么感受?你肯定會說:這人沒分寸。
對,就是分寸感。我們中國社會,幾千年講的就是人情、面子、分寸。老祖宗說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說 “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說 “凡事有度,過則為災”。這些東西,寫不進合同,算不清次數,但每個人心里都該有一桿秤。
可現在呢?很多人把這桿秤扔了,換成了 “法律沒禁” 這四個字。這就等于把自己做人的標準,降到了最低。結果就是:你越精于算計,規則就越復雜;規則越復雜,信任成本就越高;信任成本越高,最后吃虧的,還是普通人。
你可能會說:那照你這么說,合同就沒用了?當然有用。但合同是兜底的,不是管事的。管事的是人心,是良心,是人與人之間那點心照不宣的默契。
這件事在網上吵得沸沸揚揚,有人說 4S 店小氣,有人說車主不要臉。但我覺得,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樣一個問題:當一個社會,把所有的信任都交給合同,把所有的情分都量化成條款,那人和人之間還剩什么?
最后,我想說一句話:法律能守住底線,但守不住人心。毀掉我們生活的,從來不是規則不夠細,而是有人把 “沒寫進合同”,當成了不要臉的通行證。做人,還是得有桿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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