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通說認為,如實供述指的是被告人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何為“主要事實”,《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自首立功意見》)指出,供述內容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因此,劃定如實供述內容的外延,從而更加準確地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事實上,解決上述分歧的關鍵點在于如何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貫穿到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及加重構成要件中。
1. “如實供述”的內涵
如實供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內容的外延尚未明確劃定。實踐中,認定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往往受法官認知的影響,因而導致認定標準不同,尺度不一,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濫用的可能。此前的刑法理論乃至于《自首立功意見》的規定主要關注被告人如實供述的客觀方面的情況,是刑法客觀主義的體現。倘若把“如實供述”進行分解則不難發現,所謂“如實”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的內容,從而認定被告人是否認罪、悔罪以及再犯可能性大小;“供述”所要確定的即案件的客觀事實,包括犯罪行為、過程、結果、手段、時間、地點等客觀要素。因此,從詞義角度,應當將如實供述解讀為如實交代犯罪主要的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內容。因此,認定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不僅要求其交代客觀事實,亦要求其坦陳案發時的內心活動。
將如實供述的內容嚴格確定為主、客觀兩個方面,有利于司法機關全面把握案件事實,提高司法質效,節約司法資源。無論是認定自首還是坦白,如實供述都是重要先決條件。將是否如實供述主觀方面的內容納入供述的范圍有助于法官綜合評析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審慎地給予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裁量。
綜上,認定如實供述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具體給予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裁判前,法官須從主觀及客觀兩個維度綜合考量,從而做出公正的判決。
2.加重情節的相對獨立性
根據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可將刑法理論中的犯罪構成分為普通的犯罪構成即基本的犯罪構成、加重的犯罪構成即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構成和減輕的犯罪構成即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構成。其中加重的犯罪構成又可細分為結果加重的犯罪構成、情節加重的犯罪構成及數額加重的犯罪構成。據此,情節加重犯指的是行為人之行為已經構成基本犯罪,且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符合了作為加重構成的定罪情節的要求,而由《刑法》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態。例如,交通肇事罪之逃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須判定行為人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單純地為逃避刑事責任而逃之夭夭還是為救治傷者、尋求援助而臨時離開現場。因此,加重情節在主客觀要素的“含量”上類同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在具體評價時須予以特殊考量。
綜上,情節加重犯是一種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但又相對獨立且為基本犯罪構成無法包容的犯罪類型。情節加重犯是充足基本犯罪構成基礎上的加重構成,因此,在刑法的適用上它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我們應該把情節加重犯視為一個獨立的罪刑單位。或者說,情節加重犯的犯罪構成是一種經過特殊修正過的加重犯罪構成,在具體定罪量刑時應對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及加重情節同時進行評價,防止在認定加重情節時主觀方面的闕如。
3.否認加重情節等于否認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認定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就情節加重犯而言,由于加重情節具有相對獨立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價值,是對基本犯罪構成的修正,或作為構成要件射程之外“情狀”的補充。因而,否認加重情節等于否認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主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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