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清晨,天色未亮,斑馬線上的兩名初中生遭遇飛來橫禍。一輛超速行駛的汽車,在對向車輛遠光燈的影響下,徑直撞上了正在過馬路的她們。其中,湖北咸寧13歲的初中生小馨傷勢慘重,被緊急送醫后陷入昏迷,如今已過去60余天,這個年輕的生命仍在與死神博弈,家長守在病床前,既為孩子挺過危險期感到欣慰,也迫切希望能得到權威專家的幫助。
事情經過
據媒體報道,咸寧的李先生家住咸安區嫦娥大道的山水一品三期小區,13歲的女兒小馨是咸安區實驗學校八年級學生,學校距小區僅數百米,上學之路本應便捷且安全。今年1月4日,雨天,清晨6點多,小馨像往常一樣,與同樓棟鄰居小妍結伴出發去上學。6時58分,兩人行至小區門口的嫦娥大道,當她們橫穿斑馬線至道路中央時,一場意外突如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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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提供的肇事汽車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事發時天色較暗,路面有明水,肇事汽車的雨刮器快速運轉,前方視線模糊,來往車輛燈光及路燈呈光暈狀。1月4日6時58分9秒,肇事汽車接近事發斑馬線時,左前方出現打著傘站立的人影,隨即發出碰撞聲,車輛當即停下。
“巨大的沖擊力,導致孩子頭部將汽車前擋風玻璃撞出多處裂痕。”李先生回憶,救護車抵達現場后,小馨被迅速送往咸寧市中心醫院,檢查完畢后立即轉入ICU。“因傷勢過重,孩子已無自主呼吸,無法進行手術。”當日中午,心急如焚的李先生將小馨緊急轉運至武漢同濟醫院。
可遺憾的是,1月5日上午,同濟醫院的醫生告知李先生,孩子血壓過低、無自主呼吸,不具備手術條件。無奈之下,李先生于5日下午將小馨轉回咸寧市中心醫院繼續治療。咸寧市中心醫院1月11日開具的《ICU病情證明》顯示,小馨處于深昏迷狀態,需氣管插管接呼吸機輔助呼吸,無自主呼吸、尿崩,被診斷為“多發傷”“急性呼吸衰竭”“右側脛后靜脈血栓形成”等多種病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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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表示,回到咸寧后,主治醫生曾預判,這類重度顱腦損傷、無自主呼吸的患者,通常在第二周會面臨極其兇險的感染,加之腦部受損導致的神經功能紊亂,生存幾率渺茫。“好在,在全家人的不懈努力下,孩子憑借自身頑強的生命力,奇跡般地挺過了最危險的感染期,目前已維持生命體征60多天。”
責任認定明確,當事人在線求助
咸寧市咸安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2月4日開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了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顯示,2026年1月4日6時58分許,阮某超駕駛小型轎車,沿嫦娥大道從洞口往龍潭方向行駛,行至山水一品小區三期斑馬線前,遇對向吳某剛駕駛小型轎車使用遠光燈,阮某超駕車將斑馬線上的小馨和小妍撞倒,造成二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認定,阮某超駕車超速行駛,遇行人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剛駕車會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小馨及同伴小妍無責任。
李先生還提到,事發路段是小區居民、學生日常出行的必經之路,早在2023年,小區業主就已多次通過官方渠道投訴該路段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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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已在事發路段加裝中央隔離護欄,翻新人行斑馬線,增設減速警示標志,完善了此前業主多次投訴申請的安全標志及設施。”李先生表示,但截至目前,靠小區一側的道路仍未設置人行道,依舊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此外,李先生也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迫切訴求:“只要孩子還在堅持,我們就絕不放棄。希望能得到相關領域權威專家的幫助,為孩子提供更專業的診療建議,幫她早日醒來。”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李先生所遇到的問題,應該如何為孩子爭取合法權益?
律馳駕道觀點
斑馬線上的悲劇:13歲女生被撞昏迷,責任認定雖然清晰,維權之路仍需多方考量
本案雖已由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了肇事司機阮某超負主要責任、對向車輛駕駛人吳某剛負次要責任,受害學生小馨及其同伴無責任。然而,從法律實務角度來看,圍繞賠償責任承擔、責任主體范圍、后續治療保障等問題,仍存在多個值得深入探討的爭議焦點。以下將圍繞本案中最具爭議的三個核心問題進行逐一分析。
爭議焦點一:次要責任方吳某剛的責任承擔范圍如何界定?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吳某剛因“會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被認定為負次要責任。然而,次要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較大爭議。一方面,吳某剛的行為雖未直接碰撞受害人,但其違規使用遠光燈客觀上影響了阮某超的視線,構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吳某剛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如何量化其過錯程度、如何確定其賠償比例,往往是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實踐中,次要責任通常承擔30%以下的責任比例,但具體比例需結合其過錯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力大小、是否與主要責任方存在共同過錯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吳某剛承擔具體責任的比例,需要在訴訟中進一步厘清。
爭議焦點二: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否僅限于肇事司機?車主、單位是否應擔責?
本案中,肇事司機阮某超駕駛的小轎車是否為其本人所有?是否屬于職務行為?這些因素直接影響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如果車輛所有人并非阮某超,而是其所在單位或他人,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若車主明知阮某超存在超速等不良駕駛習慣仍將車輛交由其使用,或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則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過錯。
此外,若阮某超事發時正從事職務活動,如上下班途中不屬于職務行為,但若其駕駛行為與工作內容相關,則可能涉及用人單位責任問題。受害人一方應深入調查阮某超的職業背景、車輛權屬等信息,確保所有可能的賠償責任主體均被納入追償范圍。
爭議焦點三:受害人后續的治療費用及長期護理需求如何保障?
小馨目前處于深昏迷狀態,需持續依賴呼吸機等醫療設備維持生命,后續的治療費用、康復費用及可能的長期護理費用將成為家庭巨大的經濟負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若造成殘疾,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本案中,小馨的傷情極為嚴重,未來即使蘇醒,也可能面臨終身殘疾或重度功能障礙。因此,賠償項目中應包括但不限于:已發生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長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特別是“長期護理費”一項,需結合鑒定意見確定護理依賴程度,合理計算護理年限和標準。建議受害人家屬盡早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為后續訴訟和賠償提供科學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雖責任認定清晰,但在賠償責任的細化、責任主體的擴展、未來治療與護理費用的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諸多法律難題。受害人家屬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全面梳理證據,明確訴訟策略,爭取最大化維護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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