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電影海報該不該給編劇署名的問題,一直是國內電影行業廣泛關注的話題。在筆者看來,劇本是電影作品之本,編劇是一部電影作品的創作核心,而電影海報因電影而生,為電影而存在,它是電影的宣傳品,是演出的“節目單”,因此,作為一部電影“臉面”的海報,理應為編劇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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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老電影海報 作者供圖
在業界,有觀點認為,為宣傳影視作品而制作的海報、片花,并非電影本身,可以不給編劇署名。筆者不認可這一觀點。
首先,電影海報雖然是獨立的美術作品,但其不能脫離于電影作品而存在,兩者之間是依附關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電影屬于視聽作品,海報屬于美術作品,二者在形式上是獨立存在的。但形式獨立,不等于內容獨立、來源獨立、價值獨立。電影海報的唯一使命,就是介紹、推廣、指向某一部特定電影,它的主題、人物、故事、片名,全部來源于電影作品,沒有任何一張電影海報可以脫離電影而憑空創作。這就好比,電影是“牛”,海報是“牛”身上的“毛”,“毛”不可能離開“牛”獨自生長。強行把電影海報和電影作品定義為“主題獨立、內容各異”的兩個平行作品,本質上是割裂了二者與生俱來的依附關系。
其次,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為作者署名。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十七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由此可見,編劇是影視作品的核心創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權。筆者認為,編劇排序在導演之前,不僅僅局限在電影正片之中,也應及于一切公開使用、傳播、宣傳該電影的場景。
即便是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合理使用中,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電影海報完全使用電影的核心元素進行商業宣傳,本質就是對電影作品的公開使用。既然使用了作品,就必須尊重作者,標注編劇姓名,這是法律的底線。
再次,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時,如不給作者署名,即為侵權行為。在此情形下,“海報獨立論”必須面對一個無法回避的悖論:如果電影海報是與電影作品完全無關的獨立作品,那么,未經原作者授權許可使用電影的人物、劇情、片名等核心內容,就不是宣傳行為,而是侵權行為。
筆者認為,一張合法的電影海報作品,應是一部電影作品的依附性宣傳品,而不是可以隨意挪用他人創作、隱去電影劇本創作者姓名的“獨立作品”。它不能一邊獲得電影作品的核心內容,一邊拒絕承認電影原創作者的身份。
此外,拍電影就是拍劇本,劇本立項備案后才能發放電影拍攝許可證,決定電影作品出生的是編劇的授權書。編劇是電影作品的上位授權人,沒有編劇的原創劇本就沒有電影作品,更沒有后來對電影作品進行宣傳的電影海報。海報不給編劇署名,等于隱瞞產品的真實來源,抹殺了劇本作者的身份。
在我國的電影百年歷史中,在電影海報上標注編劇姓名,是行業慣例。從1949年上映的電影《橋》的海報,到第一屆百花獎影片《紅色娘子軍》的海報等,編劇署名都排在導演之前。電影海報給電影編劇署名,不僅是慣例與行規,更是對創作者合法權益的守護。
電影海報來自電影,源于劇本,歸于創作。不給編劇署名,于法不符,于理不通,于情不容。如今,影視產業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競爭的軟實力,而編劇是影視作品創作的首要創造力,充分保護編劇的合法權益,才能激活影視產業的源頭活水,促進創作繁榮,講出更多中國好故事。(王興東)
作者系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中國電影家協會第九屆副主席,《建國大業》《辛亥革命》《離開雷鋒的日子》等電影編劇。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 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電影海報理應為編劇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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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晏 如
責 編:孫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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