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誕, 媒體根據一審判決書報道,竟被宿州一法院判為侵權!難道只許法院判決,不許媒體報道? ???為此,正觀新聞表示,原審將“程序上未生效”直接推導為“內容上失實”,混淆了司法階段性與新聞真實性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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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安徽宿州一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25)皖1302民初20808號。
判決書中,原告宗某靜、宗某全訴正觀傳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鄭州晚報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正觀傳媒公司基于一審判決書所作的報道構成名譽侵權,判決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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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這篇“侵權報道”來源于4年前,一場家庭矛盾引發的悲劇,前岳父殺死女婿。正觀新聞先后對此案進行追蹤報道,目前能搜到文章3篇,時間橫跨案發、一審、二審發回,抗訴,終審。行兇者從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變更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起訴媒體侵權的是行兇者及其女兒。
這一紙判決,看似在維護當事人權益,實則是對新聞監督、司法公開、公眾知情權的三重誤傷,法理不通,情理難服。
媒體報道司法案件,核心邊界是是否真實、是否惡意、是否侵害合法權益。一審判決是法院依法作出的正式法律文書,屬于依法可公開的司法信息,并非涉密文件、并非謠言素材、并非私人隱私。媒體援引官方判決進行報道,是最穩妥、最規范、最負責任的新聞操作,既守住了真實性底線,也履行了社會監督職責。本案中,媒體報道內容與判決文書高度一致,無任何夸大、抹黑、造謠,連原告都無法指出具體“失實之處”,所謂“侵權”,不過是無本之木。
將“一審判決未生效”等同于“報道侵權”,是典型的邏輯偷換。未生效,不等于不真實;未生效,不等于不能提;未生效,更不等于媒體不能報。司法程序的階段性,不應該成為封殺客觀報道的理由。如果連法院蓋著紅章的判決書都不能報道,那媒體該信什么、報什么?難道要等案件塵埃落定數年之后,再向公眾補上“舊聞”?如此一來,司法公開將形同虛設,輿論監督將寸步難行,公眾對重大案件的知情權,將被一紙荒唐判決徹底架空。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案判決傳遞出極為危險的導向:只要對報道不滿,便可拿“判決未生效”發難。今后但凡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媒體不敢報、不能報、不愿報,生怕動輒得咎、被告上法庭。當媒體不敢觸碰司法案件,當公眾無從知曉重大案情,最終受損的不是某一家媒體,而是整個社會的監督生態與法治信仰。
媒體監督權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支柱,客觀報道官方判決,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而非苛責打壓。法院在裁判時,更應守住權利平衡的底線,不能以過度保護個體訴求,犧牲公共利益;不能以程序上的細枝末節,否定報道的整體真實性;不能讓守法報道的媒體,為荒唐的裁判邏輯買單。
我們支持公民依法維護名譽權,但堅決反對借維權之名,行壓制輿論之實。我們尊重司法裁判,但更期待司法機關作出經得起法律推敲、對得起社會常識的判決。
媒體依法報道無罪,依據判決書發聲無錯。希望這起錯誤的判決,能在二審中被及時糾正,別讓守法媒體寒心,別讓司法公信蒙塵!
作者:金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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