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壽吳忠中支3.15系列活動丨以案說險:履行告知義務,守護保險權益
健康告知是保險合同訂立的關鍵環節,也是投保人履行最大誠信原則的核心要求,看似簡單的信息填報,實則關乎后續理賠權益的有效落地。為幫助保險消費者規避投保誤區,守住保障初心,本期以案說險結合理賠案例,解析健康告知如實填報的重要性,普及相關保險消費知識,引導消費者規范投保,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簡介
2022年3月,張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時,保險代理人就健康告知情況逐項詢問,在詢問其是否有冠心病病史一項時,張先生否認有相關病史,擔心告知后會被加費或拒保,所以未向代理人如實告知相關情況。2024年9月,張先生因突發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理賠,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張先生在投保前兩年的體檢報告中均有明確的冠心病病史記錄,且有過門診就診和服藥史,在投保時張先生并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該情況,其隱瞞的身體健康情況足以影響該保單承保與否,故經過審核,本次因未如實告知,理賠結論為拒付解約并不退還保費。
案例分析
01案件核心事實:張先生投保時故意隱瞞了對保險公司承保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要事實,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核查發現該情況,作出拒付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費的理賠處理決定,張先生因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無法獲得相應賠償。
02拒付法律依據:本次理賠處理的核心法律依據為《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相關規定。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隱瞞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承保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同時無需退還保險費。
03如實告知要點: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僅針對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提出詢問的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相關情況作出如實說明即可;若為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且對事故有嚴重影響,保險人拒賠但需退還保費,且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有三十日和二年的行使期限限制,超期則不得解除合同。
消費者提示
堅守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完成健康告知。投保時針對保險公司的健康問詢,投、被保險人需據實作答,切勿隱瞞、欺詐,投保中的僥幸心理,極易為后續保險理賠埋下糾紛隱患。
專業事項交由專業判斷,切勿自行評估健康狀況。請如實告知健康情況并配合保險公司提供材料、完成體檢,保險公司會依據真實健康信息作出合規承保結論,全方位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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