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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雙方就不負任何義務了嗎?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如何確定?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如何確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約定的方式解除合同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有想了解的,就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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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雙方就不負任何義務了嗎?
不是。《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例如,離職的受雇人仍負有保守原雇主營業秘密的義務,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后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
2.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的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的清償抵充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其次,如果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債務人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3.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如何確定?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根據《民法典》第561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4.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約定的方式解除合同嗎?
可以。《民法典》第562條第1款規定了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協商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典》第562條第2款規定了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當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但合同簽訂后,乙所在地發生嚴重地震,致使乙的生產設備全部損失,不可能按原合同約定期限生產、交付設備,這時乙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例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電腦的合同并約定2日后交付,同日甲將電腦轉賣給丙,此時乙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2:37 49
履行。例如,甲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工,且在甲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甲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甲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甲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民法典》第610條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民法典》第634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6.解除權人應在什么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的規定,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有以下幾種情形: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人應當在期限內行使解除權,逾期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或者在對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逾期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7.合同何時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565條的規定,關于合同何時解除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3)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8.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產生以下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67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9.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是否可以抵銷?
可以。債務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相對人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民法典》規定了兩類債務抵銷的情形:
(1)《民法典》第568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所謂“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是指因債務性質,如果互相抵銷即違背債的本旨或不符合給付目的的情形。例如,互相不得競業的不作為債務等。“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是指當事人之間有禁止抵銷的約定時,債務不得抵銷。“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是指法律規定明確禁止不得抵銷的情形。例如,《合伙企業法》第41條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民法典》第56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此條款賦予當事人合意抵銷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抵銷。
來源:民商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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