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原股東能否請求分配其轉股前的公司利潤?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喬莉(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即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所享有請求公司按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但原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才決議分配其轉股之前年度紅利的,原股東是否仍享有盈余分配請求權?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解讀該問題。
裁判要旨
股權轉讓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潤形成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尚未轉化為債權請求權。股權所附帶的股利分配請求權隨股權一并轉讓,原股東喪失股東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請求分配利潤。
案情簡介
一、2012年,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章程載明喻某持股比例5%,增資后喻某的持股比例減少為3%。
二、2014年1月10日,喻某與何某海簽訂《個人股份轉讓合同》,約定將喻某所持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3%的股份以45萬元的金額轉讓給何某海,但對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歸屬并未明確規定。同日,何某海向喻某支付45萬元股權轉讓款。
三、2014年12月26日,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所有股東確認何某海持有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3%的股份。
四、2015年1月28日,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紀要載明:2013年度公司應分配股東紅利70萬元。
五、2015年2月17日,經張某云核準,喻某領取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2013年投資分紅款10500元。其認為尚有10500元股利未領取,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六、2016年12月20日,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喻某請求。宣判后,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七、2017年5月16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并駁回喻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轉讓股份后公司決定對之前年度紅利進行分配,原股東是否享有盈余分配請求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案例庫認定如下:
一、股東主張盈余分配的條件:
1.實體要件:即公司必須具有可分配的稅后利潤;
2.程序要件:即公司股東會作出分配盈余的決議(此時股東享有的利潤才處于確定的狀態,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才會由期待的狀態轉變為現實的債權即股利給付請求權)。
二、本案情形:
1.原股東轉讓股份之時,股東會尚未作出分紅決議,股利分配請求權還未轉化為現實的債權;
2.《個人股份轉讓合同》中并未約定股利分配請求權仍由原股東享有;
3.根據股權概括轉讓原則,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對公司所發生的全部權利均一并轉讓給受讓人,故股利分配請求權應由受讓人享有。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根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即,資產收益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項權利,是與股東身份不可分割的,原則上,股東一旦喪失股東資格,就會喪失資產收益權。
針對原股東是否享有股權轉讓前、也即持股期間的盈余分配請求權,人民法院案例庫認為:股權轉讓前,公司是否就原股東持股期間的利潤形成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原股東能否在股權轉讓后再向公司請求分配利潤的前提條件。對此我們建議:
1.作為股權轉讓方,為了避免轉讓股權后喪失持股期間的利潤分紅,建議: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轉讓之前公司利潤歸屬;在與股權受讓方商定股權轉讓價格時注意將可獲得的分紅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內;在股權轉讓前如滿足公司利潤分配條件,請求公司召開股東會,經股東會決議產生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后再轉讓股權。
2.作為股權受讓方,為避免出現糾紛,增加訟累,建議提前與轉讓方明確約定轉讓之前的公司的分配利潤歸屬。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五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二)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三)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法院判決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案例庫在裁判理由中進行了詳細論述:
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即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所享有請求公司按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主張盈余分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體要件,即公司必須具有可分配的稅后利潤;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權力機關作出分配盈余的決議。股利分配請求權只是一種期待權,只有當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潤且股東會作出了分配股利的決議后,股東享有的利潤才處于確定的狀態,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才會由期待的狀態轉變為現實的債權即股利給付請求權。
喻某轉讓股份之時,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股東會尚未作出分紅決議,股利分配請求權還未轉化為現實的債權,且喻某與何某海在《個人股份轉讓合同》中并未約定股利分配請求權仍由喻某享有,根據股權概括轉讓原則,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對公司所發生的全部權利均一并轉讓給受讓人,故股利分配請求權應由受讓人何某海享有。
案件來源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喻某訴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張某云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7)川06民終387號;入庫編號2023-08-2-274-004】
一、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后,享有已形成具體分配方案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甘肅乾金達礦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萬城商務東升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再2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萬城公司作出了分配2013年度利潤的股東會決議并載明了具體分配方案。該決議一經作出,抽象性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即轉化為具體性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權利性質發生變化,從股東的成員權轉化為獨立于股東權利的普通債權,不必然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轉移。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股東轉讓股權的,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的具體性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并不隨之轉讓。因此,乾金達公司雖于2015年將所持萬城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但當事人均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中并沒有對2013年度利潤分配請求權作出特別約定,故乾金達公司對于萬城公司2013年度未分配利潤仍享有請求權。
二、中小股東行使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時,法院著重審查兩點:一是公司繳納稅收、提取公積金后,是否存在實際可分配利潤;二是控股股東是否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并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趙某、王某等訴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劉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糾紛【(2022)京02民終12467號,入庫編號:2023-08-2-274-00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審理焦點為:根據現有證據和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內容,不能證明北京某公司存在確定的可分配利潤,亦不能證明符合強制分配的條件,趙某、王某、孫某的主張是否應當得到支持。從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三種不同的鑒定結果來看,因北京某公司未提供2008年6月至12月、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1月至6月、2020年度賬面數據,故上述鑒定結論所依據的財務數據并不完整,同時導致鑒定機構無法對北京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測算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方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鑒于此,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所確定的三種可分配盈余利潤數額均不能反映北京某公司全部年度所得利潤的真實情況,難以作為北京某公司可分配盈余的依據,故對趙某、王某、孫某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考慮到北京某公司對公司的財務資料負有妥善保管義務,但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完整的北京某公司財務資料,導致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無法被采納,故一審法院決定鑒定費用由北京某公司負擔,亦無不當。綜上所述,趙某、王某、孫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人民法院案例庫總結裁判要旨:在有限責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決議情況下,中小股東行使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時,法院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兩點:一是公司繳納稅收、提取公積金后,是否存在實際可分配利潤;二是控股股東是否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并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若前述條件無法同時滿足,則中小股東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實際可分配利潤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規定繳納稅收、提取公積金,且具備充足的“自由現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東濫用權利的具體情形,包括歧視性分配或待遇,變相攫取利潤,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等行為。再次,應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結合雙方舉證程度,依法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具體的盈余分配方案,從而實現對中小股東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的直接救濟。
三、股東轉讓股權喪失股東身份后,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已概括轉讓,對轉讓前存在的未分配利潤已通過股權轉讓款實現,故原股東不再享有未分配利潤分配請求權。
案例3: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先興實業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天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糾紛【(2020)粵13民終5626號】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即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自益權的一種,指股東基于其股東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2013年5月15日先興公司與星輝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先興公司將持有的天順公司33.34%的股權轉讓給星輝公司,明確約定先興公司轉讓股權后,即退出天順公司,其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由星輝公司享有與承擔。訴訟庭審中,先興公司認可2013年5月15日《股權轉讓合同》實際履行完畢,實際收取了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其已經喪失了天順公司的股東身份,不再具有公司盈余分配請求權的股東身份基礎。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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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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