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公共安全管理,規范無人機飛行活動,維護低空安全,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開展太原市無人機信息采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登記采集范圍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種類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分類標準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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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采集方式
無人機所有者請使用手機微信掃描下方二維碼,進入“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按提示要求如實、完整填報相關信息并提交。公安機關對采集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
登記二維碼:
飛行安全規范
一、起飛前需查詢適飛或管制空域情況,可登錄UOM官網進行空域查詢,網址為:https://uom.caac.gov.cn。
二、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1.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2.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
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4.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5.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6.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7.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8.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飛行申請:在管制空域飛行,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三、適飛空域:由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發布的適飛空域內(見下圖),微型無人機在真高50米以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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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活動期間臨時管制空域,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提前申報或暫停飛行。
法律責任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對違規飛行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廣大無人機所有者及從業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安全規范飛行,共同維護空中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對擬飛地是否為管制空域或適飛空域情況不明的,請提前到擬飛地公安派出所咨詢。
太原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7日
來 源:太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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