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的副食批發店內,以澳門“六合彩”開獎結果為依據,自行設定賭博規則,組織他人參與賭博。期間,任某某通過建立微信群發布賭博信息、招攬參賭人員,累計接受人民幣131萬余元。其利用微信、商戶收款碼及他人收款二維碼收取投注資金,并按照固定比例向中獎人員賠付,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元。案發后,任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全額退繳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以“六合彩”賭博網站開獎結果為依據,自行設立賭博規則,組織參賭人員向其投注,收取賭資共計人民幣131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雖然依托線下實體店鋪,但其行為本質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本案的審理,清晰界定了線下依托實體、線上組織投注的“六合彩”賭博性質,明確了此類行為應依法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網絡賭博、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定決心。同時也警示廣大群眾,“六合彩”屬于違法賭博活動,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參與;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更應堅守合法經營底線,不得利用經營場所或支付工具為賭博活動提供便利,擾亂基層社會治理秩序和市場環境。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陳 娜 嚴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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