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貝伐珠單抗核心信息
貝伐珠單抗(bevacizumab,商品名安維汀?)是首個靶向VEGF的人源化IgG1型單克隆抗體,2004年經美國FDA批準上市。其通過與VEGF結合阻斷血管生成信號通路,抑制腫瘤新生血管形成,作用于腫瘤微環境而非直接殺傷腫瘤細胞,常與化療、PARP抑制劑或免疫治療聯合產生協同效應。
藥代動力學呈線性,預測半衰期為20天(11~50天),不同年齡段無顯著差異,連續用藥84天可達90%以上穩態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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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場景 (一)卵巢惡性腫瘤
1. 上皮性卵巢癌(含輸卵管癌、原發性腹膜癌)
初始治療與維持治療
晚期高復發風險(Ⅳ期、未手術或手術未達R0的Ⅲ期)或化療反應性差者:Ⅰ類推薦
合并腹水者:ⅡA類推薦
低復發風險者:ⅡB類推薦
上述患者均推薦化療聯合貝伐珠單抗初始治療,達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后序貫貝伐珠單抗維持治療。
聯合PARP抑制劑維持
BRCA突變或BRCA野生型/HRD陽性者:可聯合奧拉帕利維持(Ⅰ類推薦),也可聯合尼拉帕利維持(ⅡA類推薦)
BRCA野生型/HRD陰性者:可聯合尼拉帕利維持(ⅡB類推薦)
新輔助化療
慎重推薦(Ⅲ類推薦),僅用于需提升中間型腫瘤細胞減滅術可行性的場景,術前需停藥4~6周。
復發治療
鉑敏感復發:推薦化療聯合貝伐珠單抗治療,有效者繼續維持(Ⅰ類推薦);一線使用過貝伐珠單抗者復發后可繼續使用(ⅡA類推薦);無法化療者可聯合尼拉帕利(ⅡB類推薦)
鉑耐藥復發:推薦聯合化療(Ⅰ類推薦);既往使用過者可繼續使用(ⅡB類推薦);PD-L1陽性(CPS≥1)者可聯合帕博利珠單抗+紫杉醇周療(Ⅰ類推薦);BRCA野生型且CD8?TILs≥3者可聯合替雷利珠單抗+白蛋白結合型紫杉醇(ⅡB類推薦)
2. 其他卵巢惡性腫瘤
復發性卵巢性索間質腫瘤(Ⅲ類推薦):可聯合紫杉醇周療或單藥使用
轉移性、復發性或持續性子宮頸癌
一線治療推薦化療聯合貝伐珠單抗(Ⅰ類推薦)
PD-L1陽性(CPS≥1)者優先推薦化療聯合帕博利珠單抗+貝伐珠單抗(Ⅰ類推薦)
也可聯合卡度尼利單抗+含鉑化療(Ⅰ類推薦)
一線治療后可序貫貝伐珠單抗維持治療(ⅡB類推薦)
放化療失敗后可作為治療選擇(Ⅲ類推薦)
子宮內膜癌
持續性或復發性患者可聯合用藥(ⅡB類推薦)或單藥治療(Ⅲ類推薦)
優先用于TP53突變的晚期/復發性患者(ⅡA類推薦)
子宮肉瘤
不推薦用于轉移、不可切除的子宮平滑肌肉瘤(Ⅰ類證據)
惡性腹水/胸腔積液控制
可腹腔內灌注貝伐珠單抗作為姑息治療,緩解癥狀
晚期卵巢癌一線治療
標準方案為22個周期或15個月(Ⅰ類推薦),延長使用時長無法改善PFS和OS
維持治療
上皮性卵巢癌初始治療達緩解后,序貫維持治療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毒性
子宮頸癌一線治療有效后,可序貫維持治療至疾病進展
復發治療
持續使用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的不良反應
新輔助化療
術前最后1周期及術后第1周期需停用,總時長根據新輔助化療周期調整,通常為2~4個周期
常規劑量
7.5~15.0mg/kg,間隔3周用藥(Ⅰ類推薦)
常用方案
7.5mg/(kg·3周):ICON7研究采用
10mg/(kg·2周):適用于4周化療周期,間隔2周用藥
15mg/(kg·3周):GOG218等主要研究采用
兩種劑量療效相當。
腹腔灌注劑量
控制惡性腹水時:5.0~7.5mg/kg + 生理鹽水250mL腹腔灌注
控制胸腔積液時:酌情減量
間隔2~3周可重復
輔助治療與維持治療:推薦靜脈滴注
合并腹水/胸腔積液:可考慮腔內灌注
貝伐珠單抗以聯合治療為主,核心聯合伙伴包括:
化療藥物
卡鉑+紫杉醇
卡鉑+吉西他濱
紫杉醇周療
拓撲替康
聚乙二醇化脂質體多柔比星
PARP抑制劑
奧拉帕利、尼拉帕利(用于維持治療)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帕博利珠單抗、卡度尼利單抗、替雷利珠單抗、信迪利單抗(用于特定生物標志物陽性或治療失敗場景)
抗體偶聯藥物
索米妥昔單抗:用于葉酸受體α陽性鉑耐藥復發卵巢癌(ⅡB類推薦)
高血壓(≥3級發生率5%~30%)
機制:VEGF通路阻斷導致一氧化氮水平下降,血管收縮及水鈉潴留。
處理原則:
治療前評估心血管風險,控制基礎高血壓(目標<140/90mmHg,合并糖尿病/腎病者<130/80mmHg)
治療中動態監測血壓
Ⅰ級高血壓:選1種降壓藥(ACEI、ARB、β受體阻滯劑等)
Ⅱ級及以上:可聯合用藥,合并蛋白尿/腎功能不全優先ACEI/ARB
血壓>160/100mmHg且藥物控制不佳時暫停用藥
治療1個月未控制或出現高血壓危象/腦病需永久停用
避免使用硝苯地平等二氫吡啶類鈣通道阻滯劑、呋塞米等利尿劑
蛋白尿(≥3級發生率1.0%~8.1%)
機制:腎臟血管內皮細胞損傷,濾過屏障破壞。
處理原則:
每次治療前檢測尿蛋白
24h尿蛋白≥2g時暫停用藥,降至<2g后恢復
腎病綜合征(24h尿蛋白>3.5g)需永久停用
推薦使用ACEI/ARB類藥物降低蛋白尿嚴重程度
出血(≥3級發生率0.4%~6.9%)
機制:VEGF失活導致一氧化氮下調,血小板活化受影響,血管完整性受損。
處理原則:
治療前評估出血風險,3個月內有肺出血/咯血者禁用
1級出血:無需停藥
2級出血:暫停治療
≥3級出血:永久停用
活動性胃潰瘍、近期瘤塊出血者慎用
血栓栓塞
靜脈血栓栓塞(VTE)
總發生率2.8%~17.3%,≥3級最高7.8%
需停用并給予低分子量肝素抗凝
≤3級抗凝后可恢復
≥4級或難治性血栓需永久停用
動脈血栓栓塞(ATE)
總發生率5.9%
有動脈血栓史、糖尿病、年齡>65歲等高危因素者慎用
任何級別ATE急性期需中止治療
近期發生ATE者6個月內禁用
胃腸道事件
胃腸道穿孔、吻合口漏發生率3.2%
既往盆腔放療者風險升高
一旦發生需立即停藥并對癥治療
非胃腸道瘺
胃腸道-陰道瘺發生率8.3%(既往盆腔放療者)
可能合并腸梗阻,需手術治療
心臟毒性
充血性心力衰竭發生率3.5%
需監測心電圖及心臟功能
Ⅲ~Ⅳ級者停用并抗心衰治療
永久停用指征
胃腸道穿孔、內臟瘺
需干預的切口愈合并發癥
重度出血
重度動脈血栓
4級靜脈血栓栓塞
高血壓危象/腦病
可逆性后部白質腦病綜合征
腎病綜合征
暫停用藥指征
擇期手術前至少4周
藥物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壓
中至重度蛋白尿(需進一步評估)
重度輸液反應
老年患者(>65歲)
無需調整劑量
動脈血栓栓塞風險升高,需加強心腦血管監測
妊娠與哺乳
妊娠期間禁用,可能抑制胎兒血管生成
治療期間及末次用藥后6個月內需避孕
哺乳期需停止哺乳,末次用藥后6個月內不建議母乳喂養
盆腔放療患者
慎用,可能增加腸瘺、腸穿孔風險
使用前需充分溝通利弊
參考文獻
中華醫學會婦科腫瘤學分會.婦科腫瘤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單克隆抗體臨床應用指南(2026版)[J].現代婦產科進展,2026,35(02):81-92.DOI:10.13283/j.cnki.xdfckjz.2026.02.001.
來源:劉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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