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于2022年8月向某健康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5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雙方約定確診重疾后豁免后續保費,2025年1月,黃女士被確診為肺腺癌,隨后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拒絕。理由為,經調查黃女士母親曾患乳腺癌、卵巢癌、外婆患肺癌,在投保時黃女士沒有主動告知家族腫瘤病史,屬于故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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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對此不予認可,稱自己在投保時已通過保險經紀人如實告知了親屬患病情況,對方表示可以投保,且保險公司之后再無主動詢問。
雙方交涉無果后,黃女士將該保險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50萬元保險金、退還保費6454元,并豁免后續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公司在《個人保險電子投保單》中詢問的是“被保險人目前是否患有或曾經患過遺傳性疾病”,且保險合同中從未指出“家族病史”這個概念,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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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讓我聯想到2015年9月發生的另一起保險拒賠事件,起因是太平洋保險的一名購買了“意外險”的客戶因溺水身亡,事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給出的理由是:“不會游泳被淹死不意外”,引發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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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但也導致行業內存在魚龍混雜的情況,相關監管力度仍需進一步加強,規范保險機構經營行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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