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男子帶一家7口出去旅游,把二婚妻子的兩個孩子放在車里,卻把自己9歲的親生兒子塞進后備箱,往返1000公里!孩子生母起訴要求道歉賠償。生父拒不道歉:這是普遍現象,孩子是同意的,那是我親生的孩子,每年給他讀5萬元的私立學校,我對他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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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是廣東佛山人,他和前妻汪女士生了一個兒子,叫辰辰。2021年,兩人離婚,辰辰跟著父親生活。
后來劉先生再婚,妻子是二婚,帶了一個兒子過來。婚后,兩人又生了一個孩子。
2023年暑假,劉先生帶現任妻子、他父母和三個孩子開車去桂林旅游。
一家七口人,車里邊根本坐不下。劉先生就安排自己父母和繼子坐在后邊,妻子抱著小嬰兒坐在副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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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辰被他安排在后備箱,旁邊還放著一輛嬰兒車。
往返近1000公里,辰辰就這么蜷在后備箱里。
9歲的孩子已經懂事了,看到四個大人和另外兩個孩子都坐在車里,而他被安排在后備箱,他心中應該是委屈的。但他當時并沒有說。
一直過了很久,他才跟親媽說起這件事。
2024年,辰辰的生母汪女士偶然得知這件事,得知自己兒子在高溫天氣,被塞在后備箱蜷縮了近1000公里,既心疼又憤怒,質問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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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承認了,但他說,只有高速一兩個小時,而且事前征求過辰辰的意見,孩子是同意的。
汪女士氣得發抖。
夏天三十多度的高溫,孩子蜷在后備箱里,旁邊塞著一輛嬰兒車,往返近1000公里。其他人坐在前面吹空調,親兒子在后備箱悶著,這叫“孩子是同意的”?
那一刻她只有一個念頭:必須把孩子要回來。
2024年11月,汪女士成功變更撫養權,辰辰回到她身邊。
2025年4月,她以辰辰的名義起訴劉先生和繼母,要求公開道歉。
但劉先生卻說出三個理由:
第一,出發前曾經征求過孩子的意見,孩子是同意的。
第二,他的車子是越野車,前排和后備箱中間沒有阻擋,空氣是流通的。
第三,他并非全程讓孩子在后備箱,只有一兩個小時。而且他們一路走著玩著,車子是走走停停的。
劉先生堅決不肯道歉。
當汪女士憤怒質問他和孩子后媽精神虐待孩子時。
他說:那是我親生的孩子,每年給他讀5萬元的私立學校,我對他非常好。
雙方說法不一。
2025年,一審判決:二被告并未對原告造成不良影響 不支持公開道歉,但放任孩子坐后備箱的行為構成健康權的侵害,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一審判決后,劉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自己沒錯,讓孩子做后備箱是普遍現象,拒絕道歉,也拒絕賠償。
這個案子,有三個問題值得思量。
第一:一個父親,怎么會讓親生兒子坐后備箱?
9歲的孩子,在夏天三十多度的高溫里,蜷在后備箱里往返近1000公里。旁邊塞著一輛嬰兒車,繼母帶來的兩個孩子坐在車里吹空調。
這不是“座位不夠”四個字能解釋的。
座位不夠時,他把前妻生的兒子塞進去后備箱。
這不是一個父親在資源緊張時的無奈選擇,這是一個父親在心里已經排好了序:現任妻子的孩子優先,前妻的孩子往后放。
這才是整件事最扎心的地方。不是后備箱有多危險,是那個做出選擇的人,恰恰是應該保護他的人。
第二:他說孩子同意,這話站得住腳嗎?
一個9歲的孩子,你問他坐后備箱行不行,他能說不行嗎?
他說不行,會不會連這趟旅行都沒資格去了?
一個9歲的孩子,他能決定今天穿什么衣服、吃什么零食,但他決定不了自己要不要冒著生命危險坐后備箱。這不是他能“同意”的事。
把監護責任推給孩子,用孩子的“同意”來為自己開脫,這不是辯解,是推卸。
第三:后備箱坐人,到底違不違法?
這不是什么家庭內部矛盾,也不是教育方式的分歧,這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
這里的“載客汽車”包括所有私家車。
后備箱屬于“內置的行李箱”,法律規定只能放行李物品,不能載人。
如果在高速上一腳急剎車,后備箱里的人會怎樣?
沒有安全帶,沒有安全氣囊,直接撞擊箱壁。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常識。
法院判他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認定了侵權事實。
可劉先生卻說自己沒錯,拒絕道歉,還拿普遍現象當擋箭牌。
一個父親,在孩子和便利之間做選擇的時候,選了后者。在親兒子和繼母的孩子之間做選擇的時候,又選了后者。
這個案子最讓人寒心的地方就在這里:那個被塞進后備箱的孩子,是他親生的。
明天二審開庭,這個父親他會不會道歉?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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