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對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提供指引和規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發布了4個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起刑事、一起民事案例。本文,筆者就三起刑事案件的改判邏輯展開具體分析,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
企業家改判無罪的原因
刑事案件改判均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既避免因“法律修訂滯后”導致的不當定罪,也防止因“混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擴大刑事打擊范圍,最終實現對民營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的精準保護,杜絕“刑事手段干預經濟活動”的不當情形。
(一)謝某等三人虛報注冊資本、私分國有資產、行賄、職務侵占再審部分改判無罪案,核心改判原因是法律適用隨法規修訂調整,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2010年1月27日,一審判定謝某、趙某某、楊某某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依據是修訂前《公司法》中有關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規定,股東需實際繳納出資。2014年3月1日,《公司法》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年7月29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將一審判決對謝某犯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為私分國有資產罪及相應刑罰,其余維持原判。2022年12月13日,高院作出再審判決,維持對謝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謝某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趙某某、楊某某無罪。修訂后的《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外,無需實際繳納。涉案公司不屬于實繳登記制的范圍,三人未實繳出資的行為不再屬于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形。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虛報注冊資本罪以違反公司法出資規定為前提,現前提不存在,故改判該罪不成立。
(二)葉某某合同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核心改判原因為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糾紛屬經濟糾紛而非刑事犯罪。
原審判定葉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其偽造“已繳清轉讓余款”的收條,收取了租戶24萬元租金。但再審審查認為不能簡單以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便動輒以合同詐騙罪處理。后法院通過事實審查否定刑事犯罪認定。一是主觀層面,葉某某與某商場的資產轉讓協議系意思自治簽訂,已支付120.01萬元轉讓費,后續糾紛屬合同履行爭議。偽造收條的目的是獲取租戶信任,但租戶已實際占有使用商鋪,未造成任何財產損失,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二是客觀層面,租戶與葉某某的租賃協議合法有效,未因收條問題喪失權益,不符合“詐騙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刑事犯罪結果要求。依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將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區分,避免以刑事處罰解決民事糾紛。
(三)竇某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再審改判無罪案,核心改判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行為。
原審判定竇某某構成三罪,理由是將個人債務計入公司支出、挪用公司資金、隱匿會計資料,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存在混同情形。再審階段,通過實質性證據審查推翻原判定罪,未全面查清竇某某及其親屬與涉案分公司的資金往來路徑及實際用途,竇某某在另案中提供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用于審計,財務資料已經公開,因此,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指控不予定罪,改判三罪均不成立。
案件體現核心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呼應
今年5月2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三起刑事案件所體現的核心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原則,在該部法律規定中均有所涉及。
(一)謝某案中虛報注冊資本罪改判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第10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關聯性。謝某等三人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改判,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第10條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精神一致。
該制度明確除清單規定外,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許可。本案中,隨著《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涉案公司不屬于實繳制范圍,三人未實繳出資的行為不再違法,這體現了市場準入制度的放寬,與第10條減少市場準入限制、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相契合,進一步明確了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方面的平等地位和權利。
(二)葉某某合同詐騙案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第59條禁止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的對應關系。
葉某某合同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體現了《民營經濟促進法》第59條禁止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的規定。該條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行政權力或者刑事手段干預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糾紛。本案中原審將葉某某的合同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而再審法院糾正了這一錯誤,認為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糾紛屬經濟糾紛,這正是對第59條規定的踐行,防止了刑事手段對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保障了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
(三)竇某某職務侵占案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章規范經營條款的適用邏輯。竇某某職務侵占等罪名再審改判無罪案,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章規范經營條款的適用邏輯相關。
民營企業應規范內部治理和經營行為,確保財務制度健全、資產清晰。本案中原判因竇某某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而認定其構成犯罪,但再審法院認為原判未全面查清資金往來及用途,證據不足。這一改判一方面強調了民營企業應規范經營、明晰資產;另一方面也表明在認定犯罪時需嚴格依據證據,不能僅因存在資產混同表象就輕易定罪,需充分考慮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平衡規范經營與企業發展的關系。
三起案件的改判均圍繞“防止刑事手段不當干預經濟活動、精準界定罪與非罪邊界”展開,嚴格遵循《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修訂動態,對原判定罪邏輯進行實質性糾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