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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框架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劃定了司法裁判的疆域,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則是在此疆域內行使判斷與衡平的權力。二者之間的界限,直接關乎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其中,“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不僅是程序違法的典型表現,更是審視原審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否越界的關鍵標尺。
一、訴訟請求:劃定裁判疆域的“不告不理”原則
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動必須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展開。具體而言,裁判既不能超出當事人所提之請,亦不能對其部分請求置之不理、不作裁判。這一原則根植于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是司法權被動性與中立性的根本體現。訴訟請求因此構成了審判權的出發點和歸宿,為法官的審理活動設定了明確的范圍與目標。任何偏離這一范圍的裁判,無論其實體結果看似如何“合理”,都動搖了訴訟制度的根基。
二、自由裁量權:疆域內的裁量空間與固有邊界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法官基于自身對法律的理解、司法經驗、職業良知以及對案件具體情況的綜合考量,進行判斷和選擇的權力。其存在具有必要性與正當性,主要發生于以下幾種情形:法律明確授權裁量;法律條文存在模糊或空白需結合個案闡釋;在事實認定中對證據證明力進行判斷;以及審理缺乏明確規定的疑難新型案件時。
然而,這項權力絕非恣意妄為。其行使必須恪守一系列內在原則,構筑起權力的固有邊界:合法原則要求裁量嚴格依據法律,符合立法精神與法理;合理原則要求考量社會公平正義、公共政策與公眾認同,確保裁判符合社會發展方向;公正原則要求堅持實體與程序公正并重,平等對待當事人;公開原則要求裁量過程、理由與結果透明化;審慎原則則要求法官在充分理解法律與事實的基礎上,審慎衡量,不得草率。這些原則共同確保了自由裁量權在“軌道”內運行,而非天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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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界之判:當自由裁量權僭越訴訟請求
“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本質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權對“不告不理”原則疆域的實質性僭越,構成了權力的濫用。這種“越界”通常表現為兩種形態:
其一,裁判內容超出訴訟請求。例如,當事人僅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官卻主動判令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或在損害賠償之訴中,判決支持的賠償項目或計算方式完全超出了原告的訴請范圍。這違背了當事人處分原則,實為法官以自身意志替代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二,裁判遺漏訴訟請求。即對當事人提出的某項或某幾項請求未作任何審理和裁判,使其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這不僅違反了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也剝奪了當事人就該項請求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無論是“超出”還是“遺漏”,都意味著法官的裁判活動脫離了訴訟請求所設定的框架。此時,即便法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某個環節上行使了所謂的“裁量權”,其基礎也已發生根本性偏差。從自由裁量權的角度看,這種裁判已不再是“量”(合理程度)的問題,而是發生了“質”的變異——它超越了自由裁量權所允許的邊界,直接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或基本原則。因此,此類裁判錯誤通常不屬于法官在合法裁量空間內所做的不同選擇,而是構成了應予糾正的“錯案”標志。
四、再審視角下的嚴格審查與權利救濟
在二審與再審等救濟程序中,“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是審查原審裁判正確性的重點。正如學理所指,救濟程序所糾正的往往是原審中較為重大的錯誤。由于這類錯誤直接違反了訴訟的基本架構,侵害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與實體利益,其嚴重性足以動搖裁判的正當性基礎。在再審程序中,這通常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這一法定再審事由。
對于當事人而言,在原審裁判出現此類越界情形時,積極通過上訴或申請再審尋求糾正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途徑。這要求律師不僅精通實體法,更需對訴訟程序規則與法官權力邊界有深刻洞察,能夠精準識別原審裁判在“訴訟請求-自由裁量權”關系上的錯位,并據此構建有力的救濟主張。
俞強律師|上海商事訴訟律師|專注再審爭議解決
介紹: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業經驗,累計代理案件600余件。專業領域涵蓋公司股權、合同、金融與資管、商事犯罪等復雜商事糾紛,尤為擅長處理疑難案件的再審與抗訴程序,致力于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終救濟。
代表案例(再審與抗訴):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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