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職工羅女士懷孕后,公司單方面將其調離至較遠的工地上班,且不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羅女士選擇在原工作地點打卡上班,公司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還向法院提起訴訟。3月17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蒲江縣人民法院獲悉,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
2024年初,成都某建設有限公司女職工羅女士本沉浸在懷孕的喜悅中,未曾想卻迎來了職場的“特別關照”。得知羅女士懷孕后,公司多次約談,暗示其主動離職。當年3月,公司更是單方面決定將羅女士的工作地點調整至距離原工作地點較遠的某工地。對于羅女士提出的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需求,公司置之不理,未提供任何解決方案。
無奈之下,羅女士選擇仍在原工作地點打卡上班。然而,公司卻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直接解除了與羅女士的勞動合同。權益受損的羅女士向蒲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羅女士的請求,但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該案中,公司將羅女士的工作地點調整至偏遠工地,且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如提供交通、住宿補貼或便利)以彌補該變動對孕期女職工造成的不利影響。該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實質上增加了羅女士履行勞動合同的難度。并且,公司以羅女士拒絕接受此不合理調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羅女士依法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羅女士工資、經濟補償、未繳納的社保公積金等款項合計人民幣11萬元;公司歸還羅女士個人證件并為其開具離職證明。法官提醒,企業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尊重和保障女性職工,特別是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試圖通過不合理調崗、變相降薪、不提供勞動條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職工“主動”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也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用工倫理,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葉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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