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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廣輝
近日,長春互聯網法庭審理的三起案件(案例6、7、8)經匯編成功入選“吉林法院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6
某二手交易平臺中的契約失守
——張某月、孫某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張某月于2025年4月8日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在孫某峋處購買案涉產品“專拍,一些迪某尼掛”1件,并實際支付價款1000元。2025年4月10日,張某月再次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在孫某峋處購買案涉產品“迪某尼”1件,并實際支付價款500元。孫某峋在某二手交易平臺聊天記錄中要求張某月提前確認收貨并脫離平臺溝通。2025年4月11日,孫某峋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告知張某月快遞單號,該快遞于4月15日簽收,張某月發現該快遞為“庫某米”商品一件,與實際約定商品迪某尼公仔不符。孫某峋在微信聊天中表示約定商品還未寄走,會把錢退給張某月,并且將快遞中的“庫某米”商品贈送給張某月。2025年4月24日,張某月以“欺詐騙錢”為由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對孫某峋發起舉報,平臺判定舉報成立并協助維權追損,2025年4月30日平臺顯示“追損失敗”。張某月遂提起訴訟。
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月、孫某峋雙方通過電商平臺訂立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涉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本案中,張某月已經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孫某峋未履行交付案涉商品義務,構成違約。張某月主張孫某峋退還貨款15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孫某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判決:被告孫某峋向原告張某月退還貨款1500元。
案例7
潮玩經濟中關于附隨贈品返還的認定
——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訴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5年1月14日,唐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店鋪內購買某品牌盲盒24個,單價499元一個。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向唐某贈送5個盲盒。后唐某進行退貨退款,退款金額為11976元,共計退回25個盲盒,剩余4個未退還。未退還盲盒名稱分別為大某日,某公主400%,三某鷗400%,某花400%。庭審過程中,唐某表示未退還的4個盲盒現在無法返還。根據庭審中唐某與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舉證可知:盲盒大某日官網標價499元,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價為600元,得某App二手價格為899元;盲盒某公主400%官網標價1499元,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價為2050元,得某App二手價格為2519元;盲盒三某鷗400%官網標價1199元,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價為1199元,得某App二手價格為1049元;盲盒某花400%官網標價1499元,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價為3350元,得某App二手價格為5669元。庭審中,雙方均現場查詢上述4個盲盒在官網顯示無貨,無法在官方網站進行購買。
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同意退貨退款且已經足額退款11976元后,唐某應當退還包括贈品在內的全部貨物。因唐某個人原因,無法退還4個盲盒產品。唐某應賠償損失。因案涉物品雖然具有官網標價,但無法在官網進行購買。在與法院負責司法鑒定工作人員溝通后,案涉物品亦無法通過鑒定形式確認價格。故綜合案涉產品官網標價、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價、得某App二手價格等因素,酌情認定唐某應當向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賠償損失8500元。
案例8
網絡平臺購物中“惡意”消費行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訴張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年4月,張某通過某購物平臺在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經營的店鋪“某日用專營店”購買1件日用商品,張某收到貨后就該訂單申請退貨退款并成功。因張某退貨包裹中僅有訂單部分商品,店鋪通過快遞驛站與張某協商解決,張某在平臺上向店鋪轉賬8元。此后,張某于5月至8月期間在該店鋪先后購買日用小商品20余次,并全部申請退貨退款。經店鋪向平臺申請訂單核查后,平臺依據規則對張某相關訂單關閉,并對張某取消“退貨包運費”福利。張某后又進行6次下單并申請退貨退款,店鋪據此承擔了運費60余元,現店鋪已將張某所在地區作為限購地區。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張某賠償其退貨運費損失60余元,并賠償其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1000元。
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侵害他人與社會利益。本案中,張某在一段時間內密集多次下單并均申請退貨退款的消費行為不應認定為正常消費,結合其與店鋪的平臺聊天記錄內容等,應認定其主觀具有“惡意”,屬于濫用民事權利,其批量退貨造成資源的浪費,其所在區域因此被整體限購,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因此,張某應承擔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有證據證實的相應損失。判決:張某向福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支付運費損失60余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張某承擔。
初審:廣輝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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