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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三亞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2月26日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希
2026年3月16日
三亞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辦法
(2026年2月26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涉海涉空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涉海涉空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海涉空旅游產業發展和經營管理、安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涉海涉空旅游,是指旅游經營者依托海域、空域,向旅游者提供的觀光、休閑、娛樂和體育運動等形式的旅游服務活動。
第三條 涉海涉空旅游管理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監管、綜合治理、安全保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涉海涉空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涉海涉空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涉海涉空旅游行業發展、形象推廣、公共服務和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工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有關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做好涉海涉空旅游管理相關工作。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是本市涉海涉空旅游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涉海涉空旅游的統籌協調、規劃發展及監管工作,牽頭落實涉海涉空旅游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區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涉海涉空旅游的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海涉空旅游的監管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涉海涉空旅游管理相關工作。
海事、民用航空管理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涉海涉空旅游的安全監管、通航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依法成立涉海涉空旅游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強化旅游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提升涉海涉空旅游從業人員素質,引導誠信經營,促進公平競爭,規范行業發展。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涉海涉空旅游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含涉海涉空旅游專章內容,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融合發展。
第七條 本市實施涉海涉空旅游精品戰略,培育行業品牌,樹立行業標桿;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多樣化的旅游產品體系,依托本市特色資源開發差異化產品,創新業態模式。
第八條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涉海涉空旅游服務標準化工作。涉海涉空旅游服務領域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推動出臺省級地方標準或者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將涉海涉空旅游納入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用于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優化信息管理平臺、培養引進人才、引入優質資源、激勵產業發展等,促進涉海涉空旅游產業健康發展。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涉海涉空旅游產業的實際情況,依法制定精準高效的激勵政策,引導和支持涉海涉空旅游產業發展。
第十條 市旅游文化、教育、人社等部門應當協同合作,加大涉海涉空旅游緊缺人才的培養、引進力度,并支持校企合作,為產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涉海涉空旅游經營者與國內外各級各類協會、學校和科研單位等交流合作,引入優質資源,舉辦相關會議、展覽、賽事等活動,增強本市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涉海涉空旅游項目,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經營涉海涉空旅游項目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依法應當備案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備案。
經營涉海涉空旅游項目依法無需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無需備案,但應當執行相應強制性標準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并積極配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經營涉海涉空旅游項目依法無需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無需備案,且國家尚未制定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旅游經營者主動向其所在地的區旅游文化主管部門登記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涉海涉空旅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技能證書。法律、法規和規章尚未規定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證明或者技能證書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培訓考核制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涉海涉空旅游相關設施設備標識號牌的公示已有規定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涉海涉空旅游相關設施設備標識號牌的公示未作規定的,區旅游文化主管部門在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完成信息登記后,應當向旅游經營者發放涉海涉空旅游相關設施設備標識號牌,并督促旅游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或者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噴涂標識號牌。
第十五條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政務數據共享條例》的有關規定,共享獲取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相關信息,不得額外增加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負擔。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三亞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涉海涉空旅游項目信息登記及其相關設施設備標識號牌管理制度,指導區旅游文化主管部門開展信息登記和標識號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區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報告涉海涉空旅游項目信息登記及相關設施設備標識號牌管理情況。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信息,并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抽查核實,確保信息真實、全面和準確。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發現登記信息存在真實性、合法性或者時效性問題的,應當及時約談旅游經營者,并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精準開展旅游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第十七條 本市制定涉海涉空旅游領域的推介、激勵等政策措施時,依法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適度傾斜。
市、區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官方旅游咨詢平臺、景區等便于旅游者知悉的渠道,及時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旅游經營者、項目、相關設施設備圖片、經營區域等信息,并發布相關安全風險和消費風險警示,引導旅游者選擇合法合規的旅游經營者。
第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通過簽訂旅游服務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向旅游者明示下列涉海涉空旅游經營信息:
(一)旅游經營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專屬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從業資質等;
(三)項目的內容、時長、路線、費用明細等;
(四)相關設施設備的信息、注意事項、風險提示以及雙方的安全責任;
(五)保險的種類和費用;
(六)旅游經營者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明示的其他信息。
旅游者發現旅游經營者明示的涉海涉空旅游經營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存在違法情形的,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更正或者依法解除旅游服務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在顯著位置設置涉海涉空旅游項目已開放區域和未開放區域的示意圖,公布具體的禁止性、限制性事項及其相應法律責任,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涉海涉空旅游經營活動監管會商機制,有效運用“互聯網+監管”平臺,通過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解決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違法經營問題,維護涉海涉空旅游經營秩序。
第四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互聯網信息等部門,強化涉海涉空旅游網絡信息的監管,協同開展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者的國家安全意識與風險防范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拍攝、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旅游文化、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涉海涉空旅游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管。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開展涉海涉空旅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涉海涉空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涉海涉空旅游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事故隱患排查和應急救助技能培訓。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涉海涉空旅游活動全過程監管,及時糾正其從業人員和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防范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旅游從業人員在每次服務前,應當全面檢查涉海涉空旅游相關設施設備,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旅游從業人員在服務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旅游經營者報告。旅游經營者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經營。
第二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并對旅游者進行安全培訓,公示并充分告知涉海涉空旅游項目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告示牌、防護設施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旅游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涉海涉空旅游項目經營區域及相關設施設備上安裝實時監控設備,并確保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程序履行執法辦案、處置突發事件等法定職責,查閱、調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旅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七條 涉海涉空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應急救援演練,并將應急救援演練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 旅游者應當接受旅游經營者開展的安全培訓,如實告知與涉海涉空旅游項目直接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有關規定。
旅游者未取得涉海涉空旅游設施設備操作資質的,應當在已取得操作資質的從業人員陪同下體驗,不得獨立操作。
第二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者在開展涉海涉空旅游活動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出劃定區域開展涉海涉空旅游活動或者違法停靠相關設施設備;
(二)在飲酒、吸毒、疲勞等影響安全的狀態下操作涉海涉空旅游相關設施設備;
(三)超載、超速、超時、追逐競駛、隨意投擲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涉海涉空旅游活動秩序;
(四)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運物品;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起降點、碼頭、浮動設施等上下人員;
(六)改造、污損、遮蓋相關設施設備標識號牌;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與涉海涉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旅游者駕駛的航空器保持安全飛行間隔,并遵守避讓規則。
第三十一條 涉海涉空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旅游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旅游經營者,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游經營者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涉海涉空旅游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擔保。
第三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者應當密切關注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了解相關區域和時段的安全風險,遵守相關部門發布的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不得擅自開展涉海涉空旅游活動。
因違反相關部門發布的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而發生旅游意外事故,產生旅游事故救援費用的,旅游經營者、被救助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實際產生的救援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了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涉海涉空旅游經營者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的規定進行征用和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隱瞞相關事實或者拒絕、阻礙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旅游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設定法律責任,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設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三亞市促進低空旅游發展暫行辦法》(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和《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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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亞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陳 怡
審核:向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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