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軍委會政府廢除法官宣誓條款
緬媒報道,緬甸國家代總統、國家安全與和平穩定委員會主席敏昂萊大將,已于3月18日簽署命令,廢除了在法庭開庭前法官須宣誓公正審理案件的條款。該條款曾在民盟政府時期獲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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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除的是《聯邦司法法》第23條第(c)款中的第(2)分項。該條款規定,法院在開庭前,法官需宣誓將公正審理案件。
一位高等法院律師向媒體表示,廢除該條款可能會削弱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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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律師稱:"訴訟當事人需要宣誓作證,但法官如果不宣誓,就可以隨意作出裁決嗎?這引發了疑問。這項規定是上屆政府為了贏得公眾信任而制定的。當時,這就像一條準則,讓法官意識到自己有責任依法行事,因為他們曾宣誓。現在廢除后,人們會問,法官是否就能不受約束地隨意裁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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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司法法》由緬甸前領導人丹瑞大將于2010年簽署頒布。其中關于法官宣誓的分項條款,是由全國民主聯盟(NLD)政府時期的民族院法案委員會在2019年5月進行補充修訂,并經議會批準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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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法院既有集體宣誓,也有法官個人在每個案件開庭前每日宣誓的做法。
一些律師表示,自2021年軍方接管政權后,部分法院已不再進行此類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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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評論稱,盡管此前該規定有助于減少庭審中的徇私舞弊現象,但如今廢除該規定,可能會導致此類行為再次增多。
軍委會政府尚未就廢除該條款的原因作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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