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HR和管理者來說,“解雇員工”從來都是件棘手事,理由再充分、證據再扎實,一旦程序不合規,還是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支付高額賠償金。
近日,天津市總工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布《規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津工發[2026]2號),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求,強化了工會的監督作用,徹底終結了以往“未建工會無需履行告知程序”的模糊地帶。
無論是天津還是其他的區的企業都必須高度重視這份《指引》——它直接關系到每一次員工解雇的合規性,稍有疏忽就可能引發勞動糾紛,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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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關鍵點,筑牢解雇合規底線
很多企業誤以為,只要員工“違紀、不勝任工作”,就可以隨意解雇。但《指引》明確規定,即便解雇理由、證據都充分,若未履行法定程序,依然屬于違法解除。
(1)解雇前,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工會
《指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解除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勞動者工作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總工會或者區總工會。
這一點徹底打破了以往的“模糊地帶”。在此之前,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未建工會,是否需要履行告知程序”,各地裁判觀點不一:有的地區認為走職工代表大會程序即可,有的地區認為無需告知,還有的地區要求通知上級工會。
而此次明確了“未建工會也需履行告知義務”,且指定了告知對象——上一級工會、鄉鎮(街道)總工會或區總工會,沒有任何例外。
(2)工會需推動企業完善內部合規流程
《指引》要求,工會要推動用人單位健全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同時推動企業建立解除勞動合同的內部合規審查流程,將“事先通知工會解除理由”納入必經程序。
簡單來說,今后企業的用工管理制度,不僅要合法合規,還要經過民主程序(比如征求職工意見、公示等);而解雇員工的流程中,“通知工會”必須成為不可或缺的一步,不能跳過、不能遺漏。這也意味著,企業的用工合規要求進一步提高,需要更規范的內部管理流程來支撐。
(3)法院審理,必查“通知工會”程序
《指引》明確:在依法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時,法院和仲裁機構必須審查企業是否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并據此認定是否構成程序違法。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以往,部分企業即便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只要解雇理由充分,可能還能僥幸勝訴;但今后,天津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是否通知工會”將成為必查項。
哪怕企業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違紀、不勝任工作,只要沒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法院都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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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會不同意解雇員工,必須妥協嗎?
答案是:不需要無條件服從,但必須履行“書面回復”程序。
很多企業擔心,一旦工會不同意解雇,就只能放棄,否則就是違法。其實不然,《指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的解雇行為提出意見,要求企業糾正,但企業并非必須無條件服從。
正確的做法是:如果企業經過重新評估,認為解雇理由依然充分、證據確鑿,依然可以堅持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將“堅持解雇的理由”書面回復給工會。
只要走完“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書面回復工會”這一整套流程,即便工會依然不同意,法院也會認定企業盡到了程序義務,案件審理重點會回到“員工是否真的違紀、是否不勝任工作”的實體問題上。只要實體沒問題,企業就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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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忘了通知工會,還能補救嗎?
答案是:可以補救,但有明確時限——起訴前補正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簡單來說,只要勞動者還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發現自己忘了通知工會,就可以及時補正程序——通知本單位工會(或上級工會),說明解除理由,完善相關手續。一旦補正完畢,法院就不會再認定企業程序違法,企業也無需支付賠償金。
這里提醒大家:補正程序一定要及時,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再想補正就晚了;同時,補正的相關證據(如通知記錄、書面回復等)一定要留存好,避免后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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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會作用凸顯,用工合規成企業必修課
此次天津三方聯合發布《指引》,并非孤立的政策調整,而是契合了國家用工政策的整體導向——工會的作用和影響正在持續上升,用工合規已經成為企業穩健發展的前提。
《指引》明確規定,工會將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開展常態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及時發現企業用工風險,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同時,人社部門和工會將聯合推動企業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引導企業和勞動者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化解爭議,減少訴訟成本。
除此之外,2026年全國兩會和國家十五五規劃中,都明確提到要“推動用工集體協商,規范企業與職工的集體協商流程”。
30位全國人大代表更是提交議案,建議制定《集體協商法》,以剛性監督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保障職工話語權,從源頭減少勞資矛盾。
這一系列政策信號都表明:國家正在不斷完善用工監管體系,強化勞動者權益保護,同時也對企業的用工合規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往“重實體、輕程序”“忽視工會作用”的用工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新形勢,企業必須主動提升合規意識,規范用工流程,才能避免勞動糾紛,實現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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