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判決書上看到的,2026年3月20號公布,2026年2月24號判的,案號:(2026)鄂28民終426號。這是二審。這是湖北省的,具體哪個市、什么單位就不說了。
最終是:副大隊長被嚴重警告、被免職并調離原崗位,民警楊某受到行政處分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輔警被開除。
為什么會被發現喝酒呢?其中一位飲酒人員進入不良場所PC被抓后才暴露。編內編外判決書沒寫。
2021年12月,部里印發《關于嚴禁違規宴請飲酒的規定》,載明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2024年1月22日,上訴輔警簽署《紀律作風集中整頓承諾書》,承諾“堅決抵制違規吃喝、違規飲酒”。2024年7月17日下午,上訴輔警與同事在謀道鎮執勤完畢后,一同到謀道鎮“飄香牛肉館”吃晚飯,席間有多人飲酒。飯局結束后,因參與飯局的某一人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原告等人參與飯局一事被曝出,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單位對此事進行內部督查。這個違法行為就是前面說的PC。
2024年8月10日,市局向交通警察大隊工會委員會送達了《關于擬開除肖某、胡某的通知》。同日,被市局作出《關于對肖某予以開除的決定》,載明“2024年7月17日,肖某在蘇馬蕩‘迎峰度夏’交通安全保值勤期間,受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冉某邀約前往謀道鎮‘飄香牛肉館’聚餐并飲酒。肖某的行為違反了《關于嚴禁違規宴請飲酒的規定》第一項之規定,構成在工作日飲酒的錯誤。根據《湖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肖某開除處理”。后于2024年8月13日對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告工作人員遂向其宣讀了該通知書,并注明“已宣讀,肖某表示暫時不簽”。
上訴輔警向法院提起訴訟。
1.確認被申請人2024年8月10日作出的《關于對肖某予以開除的決定》違法,撤銷開除決定。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4827.60元,工資31922元,五險15958.8元,公積金4752元。
3.裁決被申請人補發2024年8月扣罰工資1600元。
4.撤銷取消輔警晉升崗位職級的處罰決定。
5、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5年9月1日作出利勞人仲裁字〔2025〕16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
最終所有的訴求被一二審兩次駁回。
關于被上訴人處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解除,處罰是否顯失公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同案異罰”,邀約人及帶班民警僅受輕處分,對其“頂格處理”,處罰顯失公正。
本院認為,正式民警與輔警的處分依據、處分種類完全不同,不能簡單類比。冉某、楊某作為正式民警,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其處分種類(責令提前退休、免職調離)系正式民警身份所能適用的嚴厲處分。以“是否被開除”作為衡量“是否公平”的唯一標準,系對管理制度和法律責任的根本誤解。
市局對正式民警的處理,根據雙方的陳述,副大隊長冉某被嚴重警告、被免職并調離原崗位,民警楊某受到行政處分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均受到嚴厲的紀律處分。
上訴輔警所謂“對核心責任人員高舉輕放、對邊緣人員頂格處理”的主張,與事實不符。
還有,上訴輔警在詢問之初刻意隱瞞飲酒人數,僅承認三人飲酒,隱匿劉某、羅某、侯某等人飲酒的事實;在逐步被戳穿后,從“只得三人”退守至“其他人我不知道”,最終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喝了一口”,上訴輔警在整個事件中的表現,表現出的是不誠實、不配合。
市局綜合考慮上訴輔警行為性質、陳述態度、配合程度、認錯表現,作出開除決定,符合規章制度,不構成違法解除。上訴輔警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一審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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