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本是小編準備的“3·15”發稿,我不太喜歡這個日子,覺得變味了,所以拖了一周。但內容還是有意義的。換個角度看,這些案例都是銀行理財銷售的前車之鑒,符合以下這些典型“未盡適當性義務”的,最后很可能要部分承擔投資者虧損。
所謂“適當性義務”,簡單來說是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理財產品時,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合適產品推薦給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投資者的義務。
銀行容易吃癟的、容易引發法律爭議與訴訟糾紛的情形,基本上都發生在向客戶銷售了實際不符合客戶風險等級的產品。所以,問題一般出在風險測評環節不規范,甚至有理財經理“幫助”客戶做了風險測評,影響測評真實性;又或是銷售話術不當,推薦高風險產品,風險提示不足或有意規避等。過程中,最重要的證據是“雙錄”。
銷售中,尤其要注意對老年消費者的“適當性義務”:要履行有別于普通投資者、更具針對性、更為審慎的適當性義務。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金典案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兩則判決書均涉及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引發的虧損糾紛。法院在審理中均認定,相關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未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最終被判賠投資者部分損失。
愉小編將案例整理如下:
案例一:
客戶稱風險測評是理財經理替他做的
線上銷售沒有“雙錄”證據不足
在臨近“3·15”之際,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一則“金典案例”。某銀行客戶經理周某在向65歲以上的王某銷售基金產品時,存在線下推介轉線上銷售逃逸“雙錄”的違規行為。最終,銀行被判對周某的虧損承擔30%的賠償責任。
![]()
從案情簡介來看,2021年1月至5月,投資者王某(自稱2019年滿65周歲)先后從某銀行認購了其代銷的三只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為R4(中高風險)及R3(中等風險),交易金額共計106萬元。2023年11月,王某贖回上述產品,虧損21.9萬元。2025年6月,一審法院判決該銀行向王某賠償投資損失6萬余元,之后雙方均提起上訴。2025年11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法院認定雙方責任時,產品購買經過的細節尤為關鍵:王某的風險評估記錄顯示,在購買上述產品期間做過2次風險測評,評估等級為5級、4級。不過,投資者王某主張,風險測評以及操作購買案涉產品都是銀行客戶經理周某在其辦公室電腦上替自己操作完成的,銀行并沒有向其說明產品詳情及風險等級,未對購買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因此,王某訴請該銀行賠償其投資損失21.9萬元。銀行則辯稱,風險等級測試及產品購買均系王某自行線上操作,線上銷售不適用線下“雙錄”監管規定。
經查,王某自2007年理財,2019年至2023年期間有40多筆10萬元以上的投資理財記錄,包括購買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客戶王某并未舉證證明客戶經理周某代為操作風險測評及線上購買,不過,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客戶王某曾多次詢問客戶經理周某要求推薦合適的理財產品,并多次詢問客戶經理周某何時方便以便前往周某辦公室辦理業務。周某作為客戶經理,對王某詢問的產品進行了具體推薦。
法院判決認為:第一,雖無證據證明銀行在風險等級測評、在線購買產品方面存在代客操作,但履行適當性義務仍存在瑕疵;第二,該銀行存在通過線下銷售、線上購買的方式規避“雙錄”監管的情況;第三,關于該銀行賠償責任的認定,考慮到案涉投資損失的直接原因系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所致,并非銀行的代銷行為直接導致,故王某對自己投資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銀行對王某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金融機構向老年消費者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應在充分考量消費者年齡、投資經驗、認知能力等因素后,履行有別于普通投資者、更具針對性、更為審慎的適當性義務。金融機構介入并進行針對性產品推介的行為,已明顯超出消費者自主購買范疇的,構成營銷推介,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轉至銷售專區完成“雙錄”程序。
“金融機構通過線上渠道完成本應在線下專區進行的銷售核心環節的做法,實質上規避了‘雙錄’的監管要求,如導致關鍵銷售過程缺乏客觀記錄的,金融機構應就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承擔舉證的不利后果。”北京金融法院表示。
案例二:
指導客戶風險測評,兩次測評結果不一致
退休人員李某在某銀行的存款到期,客戶經理張某向其推介了A信托計劃(該產品為穩健型,風險評級R3級,要求投資者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驗且家庭金融凈資產大于300萬元)。客戶李某在銀行柜臺上進行了第一次客戶風險測評,結果顯示其為保守型投資者,不符合購買條件。
次日,客戶李某再次來到該銀行,在客戶經理張某的指導下用手機下載安裝了某銀行掌銀App,并通過手機線上進行了第二次風險測評,因其填寫的家庭凈資產為100萬元,結果仍不能購買A信托計劃。半個月后,客戶李某在客戶經理張某的指導下通過掌銀App將家庭凈資產填寫為大于300萬元,并簽署了合格投資者聲明后,于當日購買了50萬元A信托計劃。
兩年后,客戶李某贖回時損失本金5萬余元。李某認為,客戶經理張某向其推介案涉產品時未告知其所購買的為信托產品,有虧本的可能,自己存款有限,一直購買的是保本理財產品;其本人上了年紀,不會操作掌銀App,購買過程均是客戶經理張某代為操作,且前后兩次測評結果不一致,不符合案涉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條件,因此他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投資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某銀行在李某投資損失本金數額30%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件中,法院認為,關于該銀行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應當從兩方面綜合評斷:
第一,手機銀行屬于線上銷售渠道,其風險提示義務主要通過手機渠道來履行。客戶李某通過掌銀App操作購買案涉產品,購買過程需按網絡平臺提示進行分步操作、確認,在案證據可以認定銀行已對產品信息進行詳盡展示,產品線上購買流程符合相關規范。案涉產品信托文件均加粗加黑提示案涉產品“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等風險提示內容。李某在以自己實名注冊的手機號登錄掌銀后,輸入密碼、插入驗證、點擊勾選確認,即視為本人自行操作。
第二,關于李某的風險等級評估,前后兩次測評結果不一致,特別是對同一問題回答內容差距巨大的情況下,銀行應當對此進一步核實,進行適當性審查。
法院認為,基于第一次客戶風險等級評估結果,李某不是案涉產品的合格投資者。銀行向李某推薦案涉理財產品時,應當就信托產品的風險高于李某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因此法院認定某銀行未盡適當性義務。
![]()
風險測評不能淪為“走過場”
適當性義務是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投資活動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及適當匹配義務,該義務涵蓋風險評估、信息披露與適當銷售三項核心內容,構成“賣者盡責”的基礎及“買者自負”的前提,旨在保障消費者基于充分知情作出自主決策。
《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或者交易過程中,嚴禁5類違規行為:代替客戶進行評估,進行不當提示,先銷售或者交易后評估,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影響評估結果真實性、有效性;對客戶進行告知、風險提示時,內容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財、基金、信托、保險等產品,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夸大產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圍等;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欺騙、誤導客戶購買或者交易不具備適當性的產品;通過操縱業績或者不當展示等方式誤導或者誘導客戶購買有關產品;其他違反適當性要求,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于銀行規范金融產品銷售而言,北京財富管理行業協會特約研究員楊海平分析指出,銀行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融入產品創新、產品制度及業務辦理全流程各環節;同時要嚴格落實產品適當性管理要求,嚴格落實投資者風險測評要求。此外,銀行應積極探索利用金融科技手段,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并全面優化客戶經理業績考核,糾正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的傾向。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醒投資者,在購買相關金融產品前,務必如實完整地填寫風險測評問卷,客觀真實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隱瞞、不夸大,確保測評結果能準確反映自身財務狀況與風險底線。在投資操作過程中,應保管好交易賬戶的密碼、驗證信息等關鍵信息,對簽署的文件內容仔細查閱、確認無誤后再簽字,切勿輕易告知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為操作、代簽文件。投資者作為自身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若因未如實測評、泄露賬戶信息、委托他人操作、未仔細閱知文件等自身原因導致投資損失,需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與經濟損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